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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4〕7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4年城乡居民分散采暖

 

燃煤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和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4年城乡居民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483

 

石家庄市2014年城乡居民分散采暖燃煤

 

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石发〔20131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45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14年城乡居民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降低燃煤污染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多措并举、梯次推进”的原则,市县协同、分工负责,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加快推进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及推广使用,大力开展环保燃煤采暖炉试验示范,鼓励推广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传统取暖方式,为改善省会大气环境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在巩固省会二、三环路之间52个村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加大洁净型煤和环保燃煤采暖炉推广力度,进一步扩大治理范围,年内完成市内五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辖区居民和正定县、藁城市、栾城县、鹿泉市、平山县、矿区、无极县、元氏县、赵县、新乐市等10个县(市)、区县城及城关镇、周边村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任务,推广使用洁净型煤38万吨、置换环保燃煤采暖炉1.6万台。2015年继续扩大洁净型煤推广使用范围,到2017年全市洁净型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市发改委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省会二环路以内区域,2014年不具备改用天然气、电、集中供热等替代方式采暖的村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区域内共涉及分散燃煤采暖居民2589户,2014年计划推广使用量0.65万吨。

 

(二)市委农工委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二、三环路之间区域(市内五区二环路以外区域,高新区,栾城县、鹿泉市和循环化工园区三环路以内区域),2016年之前不实施拆迁改造,同时不具备“煤改气”条件的村推广使用环保燃煤采暖炉。区域内共涉及33个村16055户,2014年计划推广使用量1.6万台。

 

(三)市发改委牵头,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二、三环路之间区域(市内五区二环路以外区域,高新区,栾城县、鹿泉市和循环化工园区三环路以内区域),2016年之前实施拆迁改造的村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区域内共涉及34个村14675户,2014年计划推广使用量3.83万吨。

 

(四)市发改委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辖区居民和正定县、藁城市、栾城县、鹿泉市、平山县、矿区、无极县、元氏县、赵县、新乐市等10个县(市)、区县城及城关镇、周边村,推广使用洁净型煤,2014年计划推广使用量33.52万吨。其他具备洁净型煤生产配送条件的县(市)可试点推广。

 

(五)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全市范围内使用分散燃煤锅炉采暖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院、幼儿园等各社会公益单位,以及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全部使用洁净型煤。

 

(六)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按照《河北省农村清洁燃烧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在有条件的村庄积极推广秸秆能源化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电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应用,多途径、多举措促进燃煤污染的治理。

 

(七)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以村为单位组织辖区居民洁净型煤、环保燃煤采暖炉需求登记和款项收缴工作,居民只交纳洁净型煤、环保燃煤采暖炉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居民交款后由村委会代洁净型煤、环保燃煤采暖炉生产企业出具收据,作为购买凭证;企业会同村委会制作以户为单位的居民洁净型煤和环保燃煤采暖炉销售明细表(内容包括购买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购买型号、数量、金额等);型煤企业对村出具洁净型煤购货发票或收据,炉具企业对居民出具环保燃煤采暖炉购货发票;企业根据销售情况,在不影响居民采暖的情况下,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制定型煤有序配送方案和炉具安装时间安排,报送当地政府牵头部门并抄送有关村,确保按计划配送和安装到位。

 

四、财政补贴政策

 

按照“政府引导、财政补贴、居民受益、企业微利”的原则,2014年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城乡居民购置环保燃煤采暖炉和洁净型煤的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石家庄市2014年城乡居民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一)环保燃煤采暖炉。城乡居民购置环保燃煤采暖炉(由市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按照政府采购价格的80%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二)洁净型煤。石家庄市2014年洁净型煤销售指导价确定为88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全市统一指导价格,考虑地域运输等差异确定销售价格,并报市发改委备案。居民购置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6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全市范围内使用分散燃煤锅炉采暖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使用洁净型煤,财政不予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工作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各项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洁净型煤推广组和环保燃煤采暖炉推广组,洁净型煤推广组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环保燃煤采暖炉推广组由市委农工委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发挥好主体作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除市内五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外,其他各县(市)、区要以满足需求、保障供应为前提,筛选确定1-2家生产配送企业,每家企业的年加工能力不小于10万吨。洁净型煤生产企业以燃煤为烘干热源的,项目审批过程中,不再要求等量或减量替代。洁净型煤质量执行以下标准:硫份0.6%以下,其中,供应禁燃区的洁净型煤可排放硫含量0.3%以下;挥发份15%以下;水分3%以下;热值5300大卡以上;冷压强度50公斤以上;热稳定性和防水性能好;各种辅料(如添加剂、助燃剂等均为有机和无机材料等)要求无毒、无害、无异味,且不能产生二次污染。

 

(三)加强对环保炉具生产企业的指导。环保燃煤采暖炉生产企业所在县政府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力度,帮助企业解决生产、销售等环节遇到的问题,把好质量关,确保生产企业按时保质保量供应,落实好产品配送、安装和使用培训等服务。

 

(四)严格源头治理。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按照疏堵结合的要求,制定辖区燃煤管理办法,做好本区域企事业单位、居民、外来人口用煤监督检查工作,引导和鼓励使用定点供应的洁净型煤,做到“应烧尽烧”。各级煤炭经营主管部门牵头,环保、质监、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对向辖区内销售禁用超标煤炭的煤炭经营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环保部门牵头,质监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和城乡居民燃煤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燃用超标煤炭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强化质量监管。市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原料煤质量的检测、监督管理和洁净型煤减排效果核算,负责对环保燃煤采暖炉具环保性能跟踪检测、监督管理和减排效果核算。市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洁净型煤和环保燃煤采暖炉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管理,组织洁净型煤和环保燃煤采暖炉生产企业质检人员的业务培训,要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检等方式,加强环保燃煤采暖炉和型煤产品质量监督,并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生产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增强煤源保障。市发改委要加强与山西、陕西等有实力的大型煤炭供应企业沟通协调,在确保原煤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做好我市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原煤采购的组织协调工作,力争做到大单团购,降低原煤成本。鼓励有实力的煤炭经营企业建设大型洁净型煤原料煤配煤中心,提高保障能力。

 

(七)强化责任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对辖区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市政府总体部署,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签订责任书,纳入大气污染治理目标考核体系,年终由市大气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

 

(八)加强宣传引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委宣传部和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配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大屏幕等多种媒体,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播放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宣传工作,引导居民积极置换环保燃煤采暖炉,不断增强居民和单位自觉燃用洁净型煤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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