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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2〕2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河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冀国土资发〔201216号)精神,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大耕地保护力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

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缓解土地供求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突出位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切实抓出成效。要建立健全“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检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努力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划,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要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和引导作用,城乡建设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各项用地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没有预审意见和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发改部门不得办理核准、审批等相关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手续。严把预审阶段节约集约用地关、占补平衡关,从源头上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完善土地利用计划调节制度,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控,实施差别化的计划区域调节政策和有保有控的产业政策,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计划指标,没有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积极推进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数量,通过计划控制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三、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供地机制

(三)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要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坚持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及盈利性的福利设施用地、科研用地、教育用地、文化用地等,实行有偿使用,并逐步采取公开方式出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制度,健全土地有偿使用方式。要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出让政策,商品住宅用地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等多种方式出让,遏制房价不合理上涨;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的落实;严格控制商品住宅单宗出让土地规模,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和高档住宅项目的规划审批,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禁止供地目录》和《限制供地目录》的规定,严禁向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高尔夫球场项目、赛马场项目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供应土地。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城市主干道路、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项目供地必须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禁止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和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赛车场、公墓、机动车训练场等项目占用耕地,也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凡不符合目录规定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发改、城乡规划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格控制工业项目供地标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工业项目产业类别和投资强度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严格限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工业用地绿化率不得超过2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或者签订工业项目用地合同时,必须确定或者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工业用地,要将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控制要求纳入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写入出让合同并严格执行。

(五)加强各类园区工业项目供地管理。各类园区和工业基地内土地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民生项目、高科技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列入国土资源部《禁止供地目录》的项目和属于“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项目、产能过剩行业及重复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改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做好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工业基地的产业定位和功能布局,积极引导企业向开发区(园区)和工业基地集中,共享配套资源,降低开发成本,形成产业园区和工业基地的集聚、规模效应,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企业搬迁或新建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园区,凡不在规定园区内选址的,一律不提供土地。严格限定各类开发区(园区)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园区)不得低于450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园区)不得低于3750万元/公顷,竣工验收时,由发改部门对投资强度进行审核,不达标准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容积率、单位土地投资率和预期回报率,把“三率”作为项目供地的重要标准,区分产业项目、公益项目、民生项目,将各类项目分类排队,原则上按“三率”从高到低依次供地。

四、大力抓好土地内涵挖潜,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各级政府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力度,对本辖区内供而未用、供后闲置的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建立闲置土地常态化监察巡查机制。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造成闲置的原因采取适当的方式依法进行处置和合理利用。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加大“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清理力度,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及时进行整改,依据相关规定抓紧时间完善供地手续,提高土地供应率。

(七)努力盘活城镇低效利用土地。积极开展旧村庄、旧厂房等改造工作,对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由政府进行收储、收回或调整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鼓励和引导园区内现有企业自行增容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生产用地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继续深化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计划,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民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推进小城镇示范建设,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旧村拆迁腾出的土地首先复耕用于归还周转用地,剩余土地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医疗、教育及保障性住房用地,结余指标调整利用产生的收益应全部返还给村集体。大力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复垦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八)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竖向空间,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向空中和地下发展。对规划为超高层的商业项目,考虑建筑成本的增加可适当降低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对超过150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再计算土地价格。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为人防设施、非盈利性生产生活设施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地下空间为经营性用地或盈利性生产生活设施的,需采取公开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公开出让起始价格负一层参照同地段同类用途基准地价的20%确定,负二层价格按负一层的50%确定,负三层价格按负二层的50%确定,负三层以下不再计算土地价格。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必须建设地下停车场,在满足车辆集散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五、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

(九)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监测监管长效机制。各地要实行土地供应全程监管,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为支撑,对土地供应总量、布局、结构、价格和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面监管。实行土地利用巡查制度,以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土地用途改变、土地闲置、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为重点,开展日常性、常态化的动态巡查,逐步建立闲置土地的发现、转办、反馈、核实、处置、利用的常态化工作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土地的及时供应和开发利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单位须在项目开、竣工时按约定或规定向国土部门书面申报开工、竣工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凡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约定到期前十五日内,向国土部门书面申报延迟开工、竣工原因,延迟开、竣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未经批准且未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日期开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0.2‰的比例收取违约金。超过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均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六、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十一)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制度,强化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纵向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逐级落实责任,明确目标,量化要求。横向上,纪检监察、发改委、公安、国土、建设、农业、文化、卫生、环保、规划、商务、工商、林业、城管、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组成协调机构,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过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内部协作、外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实行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下降为考核重点,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体系。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节约集约用地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结果与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挂钩,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低、供地率低、闲置土地比例高的县(市)、区,每年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进行核减;对考核成绩突出、供地率高、闲置土地比例低的县(市)、区,在安排当年用地指标时予以奖励。鼓励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节约集约用地效果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

(十三)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相关政策,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社会观念,弘扬珍惜土地的文化传统,认真总结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的节约集约用地社会氛围。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创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模范县活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奖励机制,对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模范县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

本意见有效期自2012121日起20171130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21129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11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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