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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2〕2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单位:

电力是现代社会和经济运行的神经中枢、动力之源。电网建设是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全市电网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电力部门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征求各级政府和投资主管部门意见,认真做好电网建设的规划编制,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各级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路径),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新建铁路、公路、渠道、广播、通信等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按电网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预留输电线路通道。要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预留和严格保护。对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同意。严禁在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对已修建的违章建筑,由县(市)、区政府依法责令强制拆除。在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不得种植妨碍电网安全的高杆植物,确需种植的,必须征得电力部门同意,确保种植物与供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对不符合规定,私自在线路下种植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责令强行移栽。同时,建立供电预警机制,实施停止报装、限制报装、正常受理报装三级供电管理机制,避免电网重载运行引发事故。

二、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均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电网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加快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为电网建设项目早日投产创造有利条件。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属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发改部门作为电网建设总体牵头部门,主要负责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呈报工作,落实电网建设联审会议制度,及时协调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环保部门对符合规划环评和典型设计环评的电网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加快项目审核。规划部门负责电网建设项目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路径)的规划审批工作、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定位放线通知书》。建设部门负责变电站建设手续的审批工作,及时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工期要求特别紧急的电网建设工程,可先行批准开工,后补办手续。消防部门负责核发变电站《消防审核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交通、城管、水务、林业和园林等部门也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同时,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项目建设,努力向上级电力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大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金投入,大力推进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着力构建坚强有力、安全高效的石家庄电网。

三、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国土部门要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支持电网项目建设,在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中统筹安排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并及时跑办,尽量满足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电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着力优化电网建设项目外部环境。对在市区的用地,电网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部门按照市政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占用集体土地的,其征地补偿拆迁等工作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经土地储备中心验收,以划拨方式供地。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认真核算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和相关费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强化对电网建设项目支持

工业企业搬迁后,遗留的原用户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走廊(路径)可转化为公用电力基础设施加以综合利用。电力线路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不构成实质性损害的,不得收取跨越费、占用费、道路接口费等费用;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树木、供排水、天然气、通信等设施的,其损坏部分修复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输电线路工程(包括隧道、沟道、杆、塔基)不征地。架空线路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但要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做一次性补偿。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抢建抢种”、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加大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

电力设施的安全是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基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犯罪行为,组织开展对输电线路走廊下树木、违章建筑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治安问题,为电网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为加强电网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同时,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的联审会议常态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重点项目协调会,统筹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电网建设顺利进行。要实行电网建设目标责任制,将电网建设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和考评,对电网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推进电网建设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故意阻碍电网建设工作的,坚决予以查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2831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8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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