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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0〕4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和国家有关部委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1年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市区筹集廉租住房5000套,力争到2012年末市区累计筹集廉租住房1.8万套,基本解决2.7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应保尽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达到应保障户数的50%以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不低于项目住宅总面积的5%2011年完成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拆迁面积15万平方米,使2000户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尽快制定出台《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2011-2012年,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000套,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等“夹心层”的住房困难。积极探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模式,满足不同人群购房需求。

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房地产税收和金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差别化住房金融政策,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认真做好涉及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调节的各项税收管理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形象进度必须达到规划总层数的1/3以上。

四、严格规范销售行为。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行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严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也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城中村回迁楼项目在权属未登记前严禁对社会销售。同时,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跟踪管理,严格商品住房合同备案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售项目的经营行为,包括准售项目批准公示、网上即时签约、预售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强化监督管理。

五、规范房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房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须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健全房地产广告审批备案制度,房地产项目发布广告之前,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未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有关内容。

七、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诚信体系建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牵头,加快我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今年12月底前市区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20116月底前各县(市)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市房管局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体系建设,对违规企业及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及时进行公示曝光。

本意见有效期自20101221日至20111231日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调控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1023日印发

(共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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