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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1〕4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

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明确工作职责。全市省级工业聚集区、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聚集区”)财政体制激励政策兑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对口配合省直部门开展工作。其中,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按照管辖范围分别负责省级聚集区入区企业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市工商局负责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各项数据资料汇总整理上报、激励政策返还资金下达等工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监督激励政策落实等工作。
    二、要配合省做好激励政策兑现工作。一是要做好激励政策基数核查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对口部门做好相关基数核查工作,据实报送各项数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要及时与市财政局沟通核查情况,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二是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有关机构。各聚集区要在年底前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机构,建立聚集区企业台账和企业档案。同时,明确专人负责,对相关数据及时更新、定期报送。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聚集区享受财政优惠政策企业变动名单经聚集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上报市财政局;每年2月15日前上报兑现政策报表及相关证明。
    三、要做大做强聚集区。结合当前省以下财政体制政策,要充分利用聚集区这个平台,加快产业聚集,做大产业规模,争取更多的省级税收返还。没有列入省级聚集区的县(市)、区,要抓紧谋划、运作,争取尽早进入国家和省的政策平台范围。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

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

    省级工业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以下简称聚集区)的财政体制激励政策兑现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为确保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兑现有关财政体制激励政策,现就兑现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按要求兑现政策。省级聚集区财政激励政策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兑现,凡弄虚作假、套取政策优惠的一律取消省级聚集区资格,以确保省委、省政府政策的严肃性。
    (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激励政策兑现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 〔2011〕50号)要求,财政激励政策兑现由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聚集区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兑现工作依据充分、便于操作、结果公正。
    (三)兑现标准统一规范。激励政策兑现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评价方法、统一工作程序,使各类聚集区公平地享受优惠政策,防止各地盲目攀比、无序竞争。
    (四)兑现过程公开透明。激励政策兑现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全程介入,发挥监督作用。
二、职责分工
    鉴于聚集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且多数聚集区没有独立财政机构(221家聚集区有独立财政机构的仅有14家),无法单独核算收入返还,须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兑现有关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审核省级聚集区入区企业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确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聚集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提供省级工业聚集区、新兴产业示范区、物流产业聚集区、环首都现代物流产业园区、曹妃甸新区冀东北工业聚集区、渤海新区冀中南工业聚集区、北戴河新区、邯郸冀南新区、石家庄空港工业园的相关企业名单及证明材料;省商务厅负责审核提供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相关企业名单及证明材料;省委宣传部负责审核提供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相关企业名单及证明材料。各相关部门在提交企业名单时要提交企业完整的纳税代码,以便核查税收数据。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各级工商登记机关查验各自辖区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查验区内企业税务登记证,并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提供有关税收数据。省财政厅将上述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汇总整理,以此确定2010年各聚集区财政收入基数,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兑现有关政策。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聚集区内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监督激励政策兑现工作,确保整个政策兑现工作公正、公开、透明。
三、激励政策兑现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核查省级聚集区入区企业资格 (2011年10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省级聚集区入区企业进行核查。
    (1)核查内容:区内企业是否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各类聚集区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和企业性质;企业是否在省政府批准的聚集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至边界范围内;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是否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是否将开发区(园区)的房地产企业列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对投资强度或产出效益等其他相关指标是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开发区 (园区)标准。
    (2)核查对象:对2010年区内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或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予以逐户核查;对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随机选取20%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对2011年一季度纳税总额同比增长超过50%的企业进行重点核查;对有独立金库决算的聚集区按上报的金库决算报表确定基数。
    (3)核查步骤:对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对不符合聚集区产业定位、发展方向的企业予以剔除;对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区规划控制方案和规划图,对主营业务生产地不在区内的企业予以剔除;企业名单要在当地媒体上公示,确保政策兑现的公开透明;提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情况描述等相关证明材料或表格;各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10月30日前送交省财政厅,同时将企业名单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一份。
    (二)核实相关企业税收数据(2011年11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从税收征管系统中提取相关企业2010年实际纳税数据,经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送交省财政厅。税务部门要认真查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是否真实,对企业弄虚作假、虚报税收收入的,取消该企业所在聚集区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组织联合检查组重点抽查 (2011年12月)。相关部门将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聚集区企业名单和纳税数据送交省财政厅后,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类聚集区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四)确定2010年省级财政分享收入基数。省财政厅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聚集区企业名单和纳税数据,并根据重点抽查情况,核定各聚集区2010年省级分享收入基数。
    (五)兑现有关财政体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对2011年聚集区省级收入超基数部分,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返还相关聚集区所在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按照职责分工,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深入有关聚集区严格按要求开展核查,并认真填报相关数据和表格,确保核查数据全面、准确,核查工作不扩面、不遗漏,确保省委、省政府政策的严肃性。
    (二)各市、县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有关机构。各市、县财政部门都要为聚集区建立独立的财政部门或财务机构,同时要建立聚集区企业台账和企业档案,明确专人负责汇总当年聚集区内企业规模、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有关数据,做到及时更新、定期报送。当年聚集区新增的享受财政优惠政策企业名单要经聚集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于第二年1月报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根据市、县财政部门报送聚集区企业情况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提供的纳税数据确定当年省级聚集区收入,对超过2010年省级分享收入基数部分,全额返还聚集区所在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财政体制激励政策兑现工作,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在兑现政策过程中,对发现聚集区擅自改变省政府批准的范围和面积,达不到省政府确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上年度激励返还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比例达不到30%,以及区内企业以各种名义、手段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体制优惠政策的,由省财政厅汇总相关情况后报经省政府批准,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如发现因部门工作失误造成税收数据不实、企业不符合条件而入区并享受优惠政策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主题词:财政政策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宣传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3日印发(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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