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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1〕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该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的能力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列入领导干部学法重要内容,采取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办公会前学法和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行政机关各类公务员培训班要将行政强制法列为重要培训内容。

    (二)抓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法制机构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强制法培训工作,今年年底前对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普训一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强制法培训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及行政执法证件换发的重要依据。

    (三)广泛开展宣传。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要设置专题栏目,宣传行政强制法以及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做法,披露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讲座、咨询、印发材料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并监督实施。

二、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政府规章。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本部门执行的市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意见,于11月30日前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要对各部门清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废止规章的目录,对需要修改的集中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于2012年1月1日前完成本级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报市法制办备案。

    (三)公开清理结果。2012年1月1日前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一)建立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市法制办要组织对市政府本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对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赋予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并于2012年1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可以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或者组织名称、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凡未取得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目前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进行梳理,并于12月10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办。

    (二)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权的衔接工作。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已被划转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三)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强制必须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实施行政强制。

    (四)坚持文明执法。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作了规定,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金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是行政强制行为合法的必备要件,是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重要保障。

    (一)强化程序意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强化程序意识,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时,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程序规定,防止程序违法。

    (二)健全配套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障行政强制法各项程序规定的全面落实。

    (三)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法制办要研究制定行政强制案卷标准,规范行政强制的文书制作,2012年下半年将组织一次以行政强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四)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市法制办要加强调研,组织专家论证,适时制定我市行政强制程序规定。

五、强化层级监督

    (一)强化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把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审查重点,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现象。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审查建议,并及时作出处理。

    (二)加强涉及行政强制的行政复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渠道、创新方式,积极受理当事人对行政强制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公正作出裁决,坚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后,要向市政府备案;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后,要向同级政府备案,并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受理人民群众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落实行政问责制,严格执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进一步加大推进依法行政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与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统一考核,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文件审查、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加大推进依法行政力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贯彻行政强制法中承担着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的重要职责,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各级法制机构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职责。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司法法规落实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24日印发(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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