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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0〕9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目标责任制考核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考核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快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加快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危害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引导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展开,为农村可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环境保障。

二、主要任务

通过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实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清洁能源推广等综合治理措施,使整治后的村镇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环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农民素质整体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加强,推动全市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发展新道路。 

三、考核实施

(一)考核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部署等。

(二)考核范围:各县(市)、区的部分乡镇、村﹙按照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确定﹚。

(三)考核内容:《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确定的相关内容。

(四)考核办法:在各(县)市、区自查基础上,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工作安排

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市委农工委有关领导为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石家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10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工作方案,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乡镇、村名单,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名单(包括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郝春刚,孙娜,8588035985808547)。

五、保障措施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确保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结合城乡统筹和新民居建设,明确分管领导,制定方案,突出重点,搞好调度,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二)创新工作措施。各县(市)、区要在资源整合、技术保障、财政支持、投融资机制、监督管理体制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并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的成功做法,找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环境保护发展的新路子。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要通过政府补贴、部门支持、镇村自筹、对口扶持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利用好中共中央财政支持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同时,要发挥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作用,多方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市、县财政部门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建立“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机制。今后,对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表现突出的县(市)、乡(镇)和村庄,市政府在申报中共中央和省财政“奖补”资金时给予倾斜。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农村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农村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并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加强交流,共同推动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附件:

1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评价指标(2010年度)及考评指标解释

附件1

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落实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加快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危害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环办〔200934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问题设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8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26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施“百乡千村”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冀环〔20097号,此文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以及国家和省相关环保法规、标准等。

(二)考核原则

积极探索、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三)考核范围及对象

考核范围:全省辖区内的农村全部地区。

考核对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

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年度评价指标确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今后的年度考核指标,将由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及时予以调整,于每年初下达。

2010年的考评指标,见附件。

(五)考核程序

分为各市自查和省考核两个步骤:

1各市自查。各市对照《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上报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考核。省组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组,在每年2-3月组织考核工作。在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基础上,依据《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对各市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分。

3省考核完成后,将提请环保部对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国家考核。

(六)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

1材料核查:各设区市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对照得分表;

2)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省考核组实地抽查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状况,征求群众意见等。

(七)考核结果

根据《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对各设区市和省定试点县(市)、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打分、排序,由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考核结果,并通过新闻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考评指标解释一、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要求,已经划定保护区并经依法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量,占辖区内全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数量的百分率。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10,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有关部门提供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统计数据和依法批准文件。

二、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处理的乡镇建成区(中心村)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率。污水处理方式包括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是指通过接触氧化、氧化沟、生物塘、生物滤池等处理工艺,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出水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分散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户用沼气池、户用化粪池、人工湿地等分散处理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并实现废物综合利用的。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7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环保、建设、农业部门的统计数据。

三、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一)指标定义该指标是指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且受益人数达3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占辖区农村行政村总数的比例。污水处理方式包括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是指通过接触氧化、氧化沟、生物塘、生物滤池等处理工艺,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出水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分散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户用沼气池、户用化粪池、人工湿地等分散处理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并实现废物综合利用的。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环保、建设、农业部门的统计数据。

四、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百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等。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7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建设、统计、环保部门统计数据。

五、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占辖区农村行政村总数的比例。处理方式包括无害化处理和集中收置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等。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垃圾集中收置是指通过分类、收集等方式,运输到县(乡)进行集中处理。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环保、建设、农业部门统计数据。

六、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开展情况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针对本地区农村工业污染的现状、特点,按上级部署或经当地设区市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

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得5分;没有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或未提出整改要求,不得分。

(三)积分依据

查看上级部门或市政府下发的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的文件及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专项执法行动总结、整改要求等文件材料。

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农村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百分率。综合利用方式包括生产有机肥、还田、沼气、制培养料等。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有关标准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农业和环保部门的统计数据。

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情况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中共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我省“百乡千村”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工作任务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15分:

在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组织的年度“以奖促治”项目考核验收工作中,考核结果为“较好”,得8分,考核结果为“较差”,不得分;完成我省“百乡千村”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工作任务,得7分,没完成的,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的年度“以奖促治”项目考核评价结果,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百乡千村”项目考核评价或督导检查结果。

九、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率。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还田、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农业、环保部门统计数据。

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

成立了以市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环保、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会议、组织管理等工作制度,得5分;没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市政府印发的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及建立有关工作制度的文件。

十一、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

(一)指标定义

该项指标是指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投资占当年省市GDP总量的百分率。农村环保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村镇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查看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文件和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统计数据。

十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的水源数占辖区全部乡镇饮用水水源数的百分率。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参照《关于印发〈城市实施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的通知》(环发〔2002144号)、《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在监测指标方面,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指标监测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和表229项指标;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指标参照《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要求的23项指标。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在2015年前,至少开展1次全指标(GB3838-2002109项指标,GB/T14848939项指标)全监测。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由具有资质的相关监测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和有关记录。

十三、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开展情况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空气质量监测参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有关要求执行。地表水质量监测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有关要求执行。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5分:

组织开展了全市各县(区)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得5分;没有组织开展此项工作,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查看市有关部门下发的开展全市县(区)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的文件、实施方案,抽查部分地区的监测数据和有关记录。

十四、乡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比例(%)

(一)指标定义

该项指标是指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员的乡镇数量占全部乡镇的百分率。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10分,全部完成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查看环保部门统计数据,核查有关任职文件。

十五、农村环保宣传培训(%)

(一)指标定义

该指标主要是指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保意识和综合决策能力,提高农村环保工作水平。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3分:

每年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不低于辖区内乡镇领导干部总数的20%,得3分,低于指标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查看当年举办乡镇领导干部农村环保培训班的通知和培训记录。

十六、农村环境污染事故

(一)指标定义

该项指标是指各市是否发生了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并受到环境保护部及省级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分值为3分:

各设区市发生了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并被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不得分;未发生,得3分。

(三)计分依据

以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保部门的处罚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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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考核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检察院,市中院,市各人民团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930日印发

(共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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