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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3〕9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政办〔2013〕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充实力量,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改进工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规范、有序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加强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在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部门外,市级部门要在2014年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数额,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等有关情况,并做好“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要加快公开步伐,争取2015年之前各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2014年实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公开。做好市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公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全面主动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市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公开的透明度和全面性。(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2013年市本级和所有县级政府都要按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要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市住房局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查缉走私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公众尤其关注的问题,公开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市食药监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城市空气质量检测信息发布,以及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等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地表水水质自动检测数据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关要求,指导全市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加大我市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推进减排信息公开,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总量减排核查结果。(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各级政府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2014年,负责事故调查的各级政府要分级实现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负责组织事故处理、救援的有关地方政府要及时准确发布本级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实效。(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七)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继续做好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公开,同时,进一步加大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力度。着力做好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工作。全面公开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办情况。(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八)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在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以及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实行阳光征收。(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九)推动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扩大市属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对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加大市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各高校公开预算决算信息,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逐步扩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做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研究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各级各部门在推进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冀办法〔2013〕30号)要求,着力推动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农机具购置补贴分配使用、科技项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扶贫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牵头落实)
三、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要真公开,公开真实情况,部门一把手负责”的批示精神,抓好工作部署。将重点公开工作落实到具体处室和个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特别是各级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类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各牵头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分解、细化牵头任务,明确具体要求,制定落实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涉及到的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公开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对于公开不到位的,牵头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
(二)规范信息发布。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答疑解惑的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公开信息前,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发布重要的政府信息,要做好深入解读的工作预案;公开后,要密切跟踪舆情,针对出现质疑的情形,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做好对公众关切的回应工作。
(三)畅通公开渠道。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开设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把中国·石家庄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为必选渠道进行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加强向市图书馆、市档案馆移交纸质公开资料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政府信息的作用,确保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加强业务培训。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不同层级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知识培训,逐步扩大培训范围。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逐步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及基本知识。
各牵头部门于2013年底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厅信息处)。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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