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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3〕11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聘任大气污染防治
 
义务监督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聘任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落实方案要求,务必于10月20日前完成监督员聘任工作,并根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名单格式,登记造册报石家庄市大气办备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4日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聘任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
 
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监管作用,加大群防群治工作力度,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百家企业大气污染减排公开承诺和万名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聘任活动的通知》要求(冀政办函〔2013〕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省会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通过设置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培养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良好局面,有效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二、实施范围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建成区。
三、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聘任工作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公开宣传,统一条件,择优选聘。
(二)就近原则。应在所居住乡镇(街道)就近应聘上岗。
(三)自愿原则。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大气办根据要求办理聘任手续,建立义务监督员档案。
四、聘任范围、数量及条件
(一)聘任范围
聘任过环保义务监督员的县(市)、区,要从现有义务监督人员中择优聘任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未聘任过环保义务监督员的县(市)、区,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村(居)委会干部和其他人员中聘任。
(二)聘任数量
全市共聘任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1000名。其中:市内五区各聘任35名;高新区30名、正定新区20名、循环化工园区10名;17个县(市)各聘任45名。
(三)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公德心和责任感强。关心、支持环保事业,有监督意识和奉献精神;
2.为主城区或各县(市),乡镇(街道)常住人口,对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一定的了解;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诚实守信,并具有一定独立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自愿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污染防治做贡献,能够履行义务监督员的义务和职责。
五、聘任程序
(一)各县(市)、区在本辖区内公示聘任条件。
(二)由申请人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县(市)、区大气办备案。
(三)市大气办从各县(市)、区聘任的1000名义务监督员中选出50名由市大气办直接管理使用,并负责制发相关证件。各县(市)、区其他义务监督员由各县(市)、区大气办按照市大气办证件,制发相关证件。
六、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受邀参加大气办组织的培训、督查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2.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环境污染问题;
3.监督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管理制度、工作作风、队伍建设、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5.查询所提供的举报线索的办理结果;
6.申请获准或受邀参与重大环境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和重大环境立法决策听证;
7.通过大气办提供的快速通道,反映环境污染问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8.参与和监督对环境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二)基本义务
1.宣传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2.遵守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倡导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
3.积极参加大气办安排的各项特邀工作;
4.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环境利益,同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
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在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导下行使环境监督职权,主要履行以下五项职责:
1.积极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
2.监督并报告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问题,重点加强对我市100家公开承诺企业的监督;
3.认真学习环保政策法规,积极了解所在区域环境保护情况,尽快掌握环保监督工作;
4.充分发挥群众和政府之间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应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向群众宣传环保工作成果,积极化解不稳定因素;
5.积极为环保工作建言献策。
七、组织管理
(一)各县(市)、区大气办负责本辖区义务监督员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义务监督员例会制度。结合各时期工作重点,定期集中组织义务监督员开展工作。及时向义务监督员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二)加强对义务监督员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大气办负责定期组织义务监督员培训,学习和掌握环保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提高监督水平。
(三)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工作属于环保公益事业,无报酬。各县(市)、区大气办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义务监督员可予以适当表彰、奖励。
(四)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本人意愿,符合聘任条件的可继续聘任。
(五)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解除聘任:
1.聘期内未履行职责或有违法违纪情况发生的;
2.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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