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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4 16:50 来源:审批局 【字体: 打印
2019年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进一步明确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落实国办发〔2019〕35号文开展市场主体信用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石社信办发〔2020〕1号)。
《通知》明确指出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35号文件中提出的“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和“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的要求,结合承诺制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利用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开展市场主体准入前诚信教育和信用承诺。
《通知》明确了开展市场主体信用承诺的方法,规范了信用承诺形式及内容,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并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省石家庄)”网站进行公示。目前、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范局等相关审批部门已按照通知要求陆续开展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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