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流浪犬。
在有些居民小区,不时会出现无主的流浪犬只,尤其是在炎热的夏季,在夜晚出没,难免会惊吓到老人和儿童。有时还会和其他犬只聚集在一起,严重扰民。对这些流浪犬,到底该归谁管理呢?如何处置呢?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治疫病传播。
修订后的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都对此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弃养犬、流浪犬、无主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协调处理养犬纠纷,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各项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的,可以将其送交犬只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当地公安机关。
再说外地犬。
携带所养的犬只跨市旅游已经越来越普遍,外地犬来到本市如何管理也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不同区域对犬只管理的严格程度不同,全市分为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犬只管理更为严格。当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时,也会出现一些管理难题。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外地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携犬人应当携带合法有效的养犬证明,所携犬只的品种和标准应当符合本市规定;停留时间预计超出一个月的,应当到停留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犬只临时登记。临时登记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停留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携带一般管理区的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从外地携犬只到本市一般管理区饲养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备案手续。
最后再说一下犬只的强制免疫问题。
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是条例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员介绍说,狂犬病目前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一旦发病,病死率几乎是100%。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狂犬病列为乙类传染病,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推荐方案(试行)》和《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规定,对犬只实行全面免疫,重点是做好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的免疫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还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因此,应当对全区域的犬只实行狂犬病全面免疫。
为此,修订后的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外地养犬人携犬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故此,对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养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民即便办理了养犬登记证,仍有多种养犬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市民的哪些养犬行为是违法的呢?又将面临哪些处罚呢?请关注《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