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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正式施行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正式施行
2022-10-12 09:04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2-10-12 09:04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字体: 打印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宣传贯彻《条例》相关内容,10月10日上午,市城管局举办了宣传贯彻及专题培训会,对《条例》中供热用热管理服务、规划建设、责任明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市供热事务中心总工程师王宏伟介绍,供热管理部门要在全市供热系统开展好、宣传贯彻好《条例》培训工作。要结合《条例》的施行,督导供热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供好热、做好服务、做好保障。在采暖季发现了供热企业有惜供或停供问题,市供热事务中心将会进行顶格处罚、严肃问责。此外,为做好2022-2023年采暖季的保障工作,全市供热系统还会结合《条例》内容,督促企业尽快完成供热工程的收尾、打压试水工作,保证供热开始后居民家中的热度达标,保障市民温暖过冬。
记者了解到,《条例》主要对市民关心、关注的供热管理和服务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其中,为提高供热温度标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住宅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全天不低于18摄氏度。”
对室温争议明确了解决办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要求。”
关于建筑物首次整体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小区整体用热面积统一向供热单位交纳,建设单位、供热单位、物业服务人均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
同时,在信息管理、供热设施巡检、供热单位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九条增加了“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将热用户的信息用于供热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规定,强化了热用户信息保护,防止热用户信息泄露。
《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了“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五日前启动全系统运行,做好调试、排气、故障排除等工作。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公示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五日通知热用户”“建立住宅户内供热设施巡检制度。每年于采暖期前对住宅热用户户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指导热用户及时维护维修”等规定。
对严重影响供热行为的供热单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记录,将擅自停业停供、不按照规定期限供热、不按照经营许可范围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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