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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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
(2001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 根据2010年9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科学配置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发挥军队转业干部人才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负责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细则执行。
县(市)、区负责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军(警)官和文职干部。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应遵循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量才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均有按照国家规定和本细则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负责市本级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按干部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制订预分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接收单位应根据预分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申报所需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条件和拟安置的岗位;逾期不申报的,视为对预分方案无意见。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年度军队转业干部的人数、择业意向及接收单位的接收能力等情况,确定需经考试方可填报志愿的接收单位范围(以下简称考试单位),并组织考试。团职(含技术九级以上,下同)军队转业干部不参加考试。
考试方法与内容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学历、立功受奖、在边远艰苦地区及特殊军兵种工作年限,以及所受党政纪律处分等情况,对其服役期间的表现进行政绩考核。
政绩考核的计分标准和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在军队转业干部填报志愿前,公布预分方案、接收单位需求情况和政绩考核分数。对参加考试的,应公布考试分数。
第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根据预分方案及接收单位的需求,持下列证明原件到主管部门填报志愿。
(一)军(警)官或文职干部证件;
(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籍本;
(三)立功受奖证书、证章。
第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在预分方案范围内填报志愿。填报考试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政绩考核和考试分数须达到规定的分数线。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填报志愿的,可由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为填报。未填报志愿者,应服从主管部门的分配。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由主管部门依据预分方案、政绩考核和考试分数、所报志愿及接收单位需求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对具备接收单位急需人才条件的和具有医学、财经、外语等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不参加考试和政绩考核,由主管部门征得本人同意后直接对口分配。
第十六条 对荣立战时二等功或获得大军区(军兵种)级荣誉称号以上奖励的军队转业干部,主管部门应在分配计划内,按本人填报的志愿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对荣立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或长期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和在国家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及核沾染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分配。
第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填报的志愿在不需经考试的接收单位范围内,主管部门可采取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分配。双方达成一致时,主管部门应办理有关接收手续;双方未能达成意向时,应由主管部门按照政绩考核和考试分数的排名顺序择优分配。
第十九条 未实现第一志愿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第二志愿分配。第二志愿仍未实现的,由主管部门酌情分配。
第二十条 分配方案确定后,主管部门必须张榜公布分配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须在报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手续到主管部门报到。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分配,主管部门可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第二十二条 接收单位确有困难,不能按规定完成接收任务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对预分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接收任务的单位主动提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接收任务的单位提出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接收单位的编制、实有人数等情况予以支持,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0年11月10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