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四项中的“文化和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和第十一项中的“和安全生产考核”删去;第八项中的“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二项中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修改为“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制度,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三、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微型消防站”修改为“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的消防事项”。
四、将第十条中的“个体工商户”修改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第一项修改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第二项中的“检测报告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修改为“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三项中的“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修改为“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知消防救援机构”;第四项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五、删去第十五条。
六、删去第十八条中的“和第十五条第一款”。
此外,对相关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