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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
2024-04-29 16:27
发布时间:2024-04-29 16:27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加强基层就业服务,是夯实就业工作基础的重要手段,对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就业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和“千万工程”经验,注重需求引导和供给优化协同,注重数字赋能和机制构建并举,完善服务措施、扩大服务供给,推动基层就业服务便捷化、精准化、多元化,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全面提质增效,助力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力争用2至3年时间,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性的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带动涌现更多群众身边有影响力、知名度的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均衡性、可及性;加快形成上下贯通、业务联通、数据融通的基层就业服务格局,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重点任务
(一)服务网点覆盖基层。聚焦人员集中居住区、人流密集区、产业集聚区、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等区域,布局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形成覆盖城乡、便捷可及的就业服务圈。统筹资源打造服务网点,可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服务窗口,可联合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共建服务网点,可因地制宜自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就业驿站。
(二)服务信息辐射基层。全面摸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重点群体就业服务需求,以及各类用工主体用人需求信息。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就业信息平台,发布招聘岗位信息,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接;及时将就业失业数据回流街道(乡镇)、社区(村),推广“大数据+铁脚板”服务模式,支持基层精准实施就业服务,开展重点帮扶。
(三)服务力量下沉基层。建立县域分片包干服务机制,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以派驻或联系的形式,支持基层服务网点开展就业服务。定期组织职业指导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家等深入基层服务网点,为有需求的企业和劳动者提供面对面服务,为网点服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
(四)服务模式适应基层。发布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基层服务网点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指导性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规范,推动基层就业服务标准化。探索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代理服务、远程服务等便民措施,更好满足群众就业服务需求。基层就业服务网点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密切合作,联动开展招聘活动、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把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五)服务供给支撑基层。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就业服务网点设施运营、服务项目提供,形成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基层就业服务供给模式。根据就业任务、就业工作需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机制,制定并动态调整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目录,明确信息发布、项目管理、绩效评估等配套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坚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扎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就业服务纳入基层民生保障服务事项,形成工作合力。要将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作为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点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地方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打造服务队伍。各地要加强基层就业服务人员能力建设,支持基层就业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街道(乡镇)、社区(村)综合服务设施窗口承担就业服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开展练兵比武,帮助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水平。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平台,选树一批基层就业服务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基层就业服务经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基层就业服务改革创新,尊重和发挥基层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基层就业服务创新举措。
附件: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基本事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4年2月7日
附件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基本事项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一、摸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服务需求,定期调查辖区内用人单位用工需求;
二、为辖区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招聘登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就业扶持政策申领等经办服务;
三、及时发布就业法规政策、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招聘岗位、职业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培训等信息;
四、及时组织推荐辖区内重点群体参加招聘活动、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活动,面向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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