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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函〔2017〕14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散乱污”企业“两断三清”

整治攻坚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散乱污企业两断三清整治攻坚月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石家庄市“散乱污”企业“两断三清”整治攻坚月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确保全市“散乱污”企业“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理原料、清理产品、清理设备)整治工作9月底前全面完成,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散乱污”企业全方位排查、整治、督察、问责“攻坚月”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反馈的各县(市)、区不同程度存在“散乱污”企业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清理取缔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等问题,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迎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所有区县派驻巡查组驻点巡查工作,在2017年4月全市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重新排查“散乱污”企业,并对确定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彻底实施“两断三清”,确保不死灰复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县乡村逐级签订的“散乱污”企业整治承诺书要求,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整治承诺要求,实行县(市)区长、乡镇长、村主任“两断三清”三级负责制。县(市)、区长对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要亲自指挥,组织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强力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乡镇长负责本乡镇区域内“散乱污”企业“两断三清”取缔工作开展情况,协调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确保各村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取缔工作;村主任负责本村区域内的“散乱污”取缔类企业拆除工作,保证严格执行“两断三清”取缔标准。对纳入到“散乱污”名单中的企业,严格落实“两断三清”整治标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整治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确保9月25日前全市“散乱污”整治任务清零完毕。

三、实施步骤

(一)深入摸排阶段(2017年9月1日-9月5日)

各县(市)、区要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环保部“散乱污”企业界定范围和关注的“散乱污”重点行业,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核查“散乱污”工业企业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全域内“散乱污”企业再次深入开展全面排查,切实做到无遗漏、无盲区、无死角,并将排查清单(附件1、2)于9月5日前报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环保部再次明确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其中“散”:没有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主要分布在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划交界处和农村等,呈聚集发展之势。“乱”:未批先建、未纳入规划、无序发展起来的企业集群,受经济利益驱动,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体量较小、随意性较大,隐蔽深,易反弹。“污”:生产工艺简单、落后,基本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简陋,厂区环境脏乱差,冒黑烟、无组织排放情况严重,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以牺牲环境代价换取企业生存空间。

环保部关注的“散乱污”重点行业: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拔丝、标准件、胶合板、电镀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喷涂、印刷、家具等企业。

(二)彻底整治阶段(2017年9月6日-9月25日)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次攻坚行动的实施主体,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围绕任务重点,切实落实我市环保监管网格化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按照《石家庄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及重新排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取缔类企业严格按照“两断三清”取缔标准,加快完成取缔工作;对整改类、搬迁类企业必须要“先停后治”、立即采取断电等措施停产整顿,整改和搬迁未完成期间不得私接电源、擅自生产,且必须在9月20日前完成整治,逾期未完成的9月25日前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完成取缔,彻底拆除“散乱污”企业的机械设备、动力设备,使其彻底丧失生产能力,永不可恢复生产。

各县(市)、区在“散乱污”企业拆除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率先拆除各村支书、村主任、村内党员所办或参与的“散乱污”企业,以党员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深入推进全域“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两断三清”整治清理工作。整治同时要收集好相关资料,完善整治台账。

(三)督导验收阶段(2017年9月26日-9月30日)

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采取联查、夜查、日常监管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各类“散乱污”企业加大巡查力度。重点严查私自接电、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反弹。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督导验收。由市环保局联合市工商局、市气水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十个督导组,每个督导组明确对应检查验收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全面检查一个乡镇、并逐一把该乡镇辖区内各村检查到位,其余每个乡镇都要至少抽查一个村。各督导组可根据实际督导验收情况,适当延长工作时限,最晚在10月5日前结束督导验收。各县(市)、区于10月5日前将“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攻坚月工作总结上报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各督导组督导验收情况和各县(市)、区工作总结后,形成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协调调度。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负责攻坚行动的推进开展,对全域范围内的“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挂图作战、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调度工作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散乱污”企业清零工作。

(二)强化督导问责。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石家庄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及本方案要求,强化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应停必停、应改必改、应清必清工作要求。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进行周调度,每周通报“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市政府公开电话、市环保局举报电话建立“散乱污”举报热线,接受群众监督。对督导验收阶段发现的整治工作中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未严格执行“两断三清”取缔标准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在同一个乡镇发现3家“散乱污”企业取缔不到位的,将对该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在同一个县(市)、区发现10家“散乱污”企业取缔不到位,将对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攻坚行动的宣传力度,曝光违法企业;合理利用悬挂宣传标语、滚动媒体、直播对话等传播手段营造攻坚行动高压氛围;专门设立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要在门户网站设立攻坚行动专栏和公示平台,每日公示工作进展;要在电视台、电台、报刊、微信平台、政府官网等新闻媒体定期播报、刊登攻坚行动动态信息,切实做到信息公开、政务透明。

附件:

1石家庄市“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汇总表

2石家庄市“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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