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安排,藁城区交通运输局积极响应,创新执法方式,大力推行“我为当事人找理”式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宣教+调解”方式主动为当事人找理由,主动为解决问题找方法,“一站式”化解矛盾、“一扇门”调处纠纷, 全力打造阳光暖心、人民满意的交通运输新时代“枫桥式”基层执法站所,创新矛盾综合治理机制,避免执法矛盾,进一步提升执法质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该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石家庄中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冀A32961货运车辆,在运政系统显示该车辆的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日期为2024年7月,于2024年8月5日完成上线检测,超期5天。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是首次违法被查处且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未超过30天,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及《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情形,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自实施“我为当事人找理”式执法以来,有效减轻了经营者的经济负担,社会反响良好,经营者对“我为当事人找理”式执法表示高度认可和赞赏,认为这一政策体现了交通运输执法的人性化和温度。该政策的实施,不仅提高了执法效率和质量,还促进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