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转型升级、绿色崛起,建设幸福石家庄步伐,为在全省率先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信贷持续增长
(一)持续扩大信贷投放。引导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加快周转,提高效率,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积极向省行争取信贷规模、业务授权、机构准入、创新试点、战略合作等方面的支持,争取我市被列为总行、省行授信重点区域。积极支持各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利用好银行间市场融资工具、表外融资工具等。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的财务辅导,帮助企业改进并完善融资条件,不断提高全市新增贷存比水平。
(二)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坚持有保有压原则,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证在建、续建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的合理资金需求。引导各银行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支撑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三农”、劳动密集型产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对传统产业、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各银行要给予资金支持。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盘活信贷存量,腾出信贷规模,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三)加强政银企合作。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信息对接平台,进一步强化协调沟通机制,开展银企对接工作,定期向各银行通报全市项目谋划和企业发展情况,梳理摸排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完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加大信贷投放考核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信贷积极性,更好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大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
(四)加强重点项目融资支持。鼓励引导各金融机构充分运用信贷、债券、股权、信托、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工具,为我市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提供综合性融资服务。对我市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和棚户区改造、产业集聚区建设等重点领域,将融资规划作为项目前期整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动邀请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参与项目规划论证,分类逐项制定系统融资规划。对涉及全局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制定专项融资方案,尤其要保证在建、续建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五)加强小微企业发展金融支持。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规范担保、资产评估公司收费定价行为,研究制定相关减免政策,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要树立小微服务经营理念,针对小微企业行业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扩大小微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力争各家银行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市政府研究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对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担保的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偿;各县(市)、区也要积极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通过风险补偿和信贷贴息机制扩大小微企业融资覆盖面。
(六)加强对“三农”金融支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加强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创新开发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期收益保证贷款业务,探索开展林权、新型农村社区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研究开展农户贷款利率优惠试点,降低“三农”融资成本。确保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开展农户信用评级,开展信用共同体融资模式,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题。优化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加快推进自动柜员机、助农取款服务点等基础金融服务在行政村区域全覆盖。做好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工程相关工作,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提升对我市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
三、加快发展资本市场
(七)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强对企业上市融资的培育和引导工作,按照“储备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鼓励符合上市条件的拟上市企业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三板、四板、境外市场直接融资。争取每年有10家企业进入上市程序。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23号)等扶持政策,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对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比照现行上市扶持政策给予奖励。
(八)加大后备企业培育力度。全市培植并保持100家企业作为上市后备资源。各县(市)、区积极做好筛选上市后备企业工作,每个县(市)、区动态储备3家以上重点拟上市企业。没有上市企业的县(市)、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实现上市工作突破。
(九)大力发展债务融资工具。抓住国家加大债券发行力度、简化审批程序的有利时机,引导优势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债券融资,扩大债券融资规模,促进债券融资占直接融资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优化投融资结构。积极探索联合发债方式,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区域集优等金融创新。
(十)加快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发展壮大我市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吸引社会资本进入股权投资业。引进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入驻我市,促进我市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加快发展。广泛聚集和引导社会资金,重点为高科技、新兴产业提供直接股权融资支持,形成股权投资资本和创新型经济融合的良好机制。
四、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十一)大力引进外地金融机构。紧紧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契机,加强沟通联系和招商服务,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到我市设立法人总部、后台中心和省级分支机构。重点引进全国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资银行等入驻我市,提升金融产业规模和实力。
(十二)做大做强地方法人机构。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支持石家庄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加快股份化、商业化改革步伐,逐步将符合条件、有经营实力的县级联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县域内设立村镇银行,争取每个县(市)设立一家。稳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县域金融和中小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积极鼓励银行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业务合作,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探索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并扩大自主核销权奠定基础,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切实服务于我市经济金融发展。
(十三)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各类投资者参与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升担保公司担保能力。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推动其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跨区域发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优级担保公司开展深入合作,创新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方式,逐步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信息共通的合作机制。政府以全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增加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国有资本注入。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担保公司。
五、大力发展消费金融
(十四)推进消费支付方式现代化。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扩大电话移动支付、金融IC卡综合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刷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支持居民扩大文化教育、休闲健身、旅游娱乐、家居家政等服务性消费。探索建立电商和第三方支付聚集区,形成由物理网点渠道、电子银行渠道、第三方支付渠道构成的多层次消费金融服务模式。通过消费升级和支付升级,培育并鼓励社会健康信用生活方式。
(十五)加大消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教育、旅游、医疗、养老等民生消费领域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城市商圈建设、商贸物流、加盟连锁、社区商业、再生资源回收、传统服务业的扶持。鼓励各金融机构针对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的消费特点,积极开展耐用消费品、农村自建房、农机具消费贷款,提供开户、存款、转账、信用卡等与之相配套的金融服务。
六、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支持
(十六)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加强对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走出去”战略性发展的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建立合作开发园区、研究开发机构、生产加工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以及参与并购企业。支持有出口意向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对其在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登记等业务给予便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推动企业赴美国、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为企业境外上市搞好服务,提升我市企业的国际化程度和国际市场形象。
(十七)支持外贸企业融资。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降低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门槛。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外贸企业的融资担保门槛和费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贴。
(十八)优化外汇管理服务。支持涉外企业开展跨境贸易商业信用融资,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七、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十九)推进保险产品创新。推进银保合作,积极探索开展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加强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深入推进我市科技保险发展。大力发展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险,巩固完善医疗保险委托经办业务,积极稳妥推进大病保险工作,解决保险消费者后顾之忧。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力度,筛选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重点企业和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发挥保险资金在支持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城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
(二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保险品种,使农业保险基本覆盖种养两业主要品种,提高广大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农村网点设立,加强产品创新,提供符合农村居民消费特点的保险产品。
八、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二十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和改革重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推动产融结合。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支持大型企业申请建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
(二十二)规范民间金融行为。规范民间投融资体系,引导民间资金阳光化、规范化、合法化进入资金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遏制民间高利贷和非法集资。
九、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三)维护金融机构权益。深入开展金融生态评估,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并扩大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税务机关要依法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票据诈骗、保险诈骗等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二十四)加强地方金融工作。强化各级各部门金融意识,加强金融知识学习和培训力度,将金融知识培训纳入党校县干班、中青班等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县级政府要积极成立专门的金融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统筹指导。
(二十五)提高风险处置能力。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健全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工作体系,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责任。建立金融风险会商制度,各主管、监管部门之间定期沟通,共享信息,研判风险,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打击和处置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抄送: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驻石各金融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