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意见》,着力提高居民收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8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实现翻一番,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6600元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3200元以上,年均增幅在9%以上。力争通过努力提前一年实现收入翻番目标,全市居民收入在全国排位有所提升,收入分配格局更加合理,低收入家庭收入有效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贫困人口大幅减少,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扩大就业工程,力促居民收入加快增长
1.完善政策体系扶持就业。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责任,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依托工程推进、重大项目和城镇建设挖掘就业岗位,研究制定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形成短期与长期衔接、重点与全局兼顾、分类促进的政策体系。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贸易、财政、税收及金融政策,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总量,改善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力促每年全市新增就业人数9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办、工商局、地税局负责)
2.加快产业发展扩大就业。把促进就业放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位置,深入实施中东西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产业促就业,以就业促增长,实现产业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培育“六大园区”和新药制剂、卫星导航、通用航空等产业亮点,不断开发就业新领域,增加智力型劳动力就业。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在发展资本密集、高技术制造业的同时,兼顾发展纺织服装、循环化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高附加值新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更多的技能型劳动力就业。扶持壮大中小企业,落实“个转企、小升规”扶持政策,力争每年新增规模企业140家以上,民营经济单位10000家,扩大中小企业就业规模。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落实我市《加快省会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2014-2017年)》,重点抓好物流、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电商、服务外包、文化旅游等新兴服务业态,引进、培育一批业态高端、产业集聚、关联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加快服务业总量扩张,力争到2017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1%,成为就业的最大容纳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挖掘第一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市发改委牵头,市委农工委,市工信局、商务局负责)
3.发展职业教育推动就业。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建立覆盖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网络,广泛开展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的职业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整合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教育布局,推进正定新区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机制,为劳动者提供继续接受高一级职业教育的机会。完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支持民办职业教育,鼓励大型企业创办、中小微型企业参与创办职业教育院校。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与我市产业布局、发展方向紧密结合和对接,支持企业与院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产品研发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我市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市教育局、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负责)
4.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广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加快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积极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在全市形成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规范管理并具有较强辐射和带动作用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加强在岗职工培训,依托企业人才培训基地,每年培训职工20万人次,推荐400个以上企业经营者到清华、北大等高等院校参加短期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引导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的标准安排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加强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加强农民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培训经费,提高农民培训补助标准,力求参加培训农民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80%以上,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局、财政局、总工会负责)
5.扶持重点人群保障就业。大力开展就业援助,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人群就业。落实好《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与指导,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城乡基层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补助,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大力开发社区(乡镇)基层管理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实行平等的社会保险政策,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加强对就业困难人群的援助,将就业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解决好零就业家庭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加强退役士兵的培训,每一个退役士兵均能免费参加一次为期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其就业。实施新型家庭手工业“巧手创富”工程,充分挖掘农村妇女劳动力资源潜力,鼓励和引导女能人领办、创办家庭手工企业,带动更多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农业局、财政局、妇联负责)
6.实施新型城镇化带动就业。把推进新型城镇化作为促进居民就业增收的突破口,通过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催生新的就业需求,增加就业岗位。加快县城扩容提质步伐,支持平山、晋州、新乐、井陉4个区域次中心城市向中等城市迈进,赵县、无极、元氏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城向小城市发展,积极推进省会周边9个新市镇建设。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立足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产业,依托资源优势壮大优势产业,不断增强城镇对产业的集聚带动能力、对人口和就业的吸纳能力,到“十二五”末,力争全市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的产业集群达到50个、超50亿元的19个、超100亿元的12个,产业集群每年营业收入递增15%以上,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成本共担、协同推进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实行居住证制度,出台差别化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市区户口,全面放开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力争“十二五”末,城镇化率达到59%,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万人。(市建设局牵头,市委农工委,市人社局、农业局、发改委、公安局、工信局负责)
(二)实施全民创业工程,增加居民经营性收入
7.优化创业发展环境。落实省《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和我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等政策措施,优化创业环境,营造创业氛围,增强全民创业意识。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创业领域和准入条件。积极推进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完善落实鼓励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创办、联办科技型企业,支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乡自谋职业者自主创业。(市人社局牵头,市工商局、科技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8.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能发挥作用的事项,一律放给市场,市场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全面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36条”,在税费、融资、服务等方面,废除对民营经济的一切不合理规定。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支持非国有资本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服务业,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领域。搭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市发改委牵头,市监察局、市人社局、编办、工信局、地税局、金融办负责)
9.加强创业资金支持。设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每年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安排不少于2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用于定点创业孵化园补贴、贷款贴息、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筹集力度,扩大贷款扶持范围,降低反担保门槛。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人群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小额贴息贷款。加快发展科技保险,鼓励担保公司开展科技担保业务,规范发展创业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公司。支持开展股权、债权、知识产权质押、抵押融资工作,帮助企业特别是涉农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创业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给予科技研发资金支持。鼓励专利申请,对自主创业者和自主创业企业符合支持条件的专利,给予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针对自主创业者和创业期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支持创业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转让和引进投资人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工信局、科技局负责)
10.加快创业平台建设。进一步增强和完善市,县(市)、区,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创业辅导基地的功能,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更多、更好、更便利的服务。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每年新建、改建10个创业辅导基地、科技孵化园和标准化厂房。加快建设石家庄科技大市场,整合科技孵化、公共技术、中欧联合实验室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加强一站式支撑体系建设,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代办、技术合同交易、中介服务代理等集聚发展,形成具有较强增值服务能力的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交易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技术交易、资源共享、人才、政策等方面的全套服务。(市人社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局负责)
11.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深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法人农业,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大力实施粮食高产创建、蔬菜产业提档增效、都市休闲农业示范、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等工程,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综合效益,带动农民增收。全面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收购等方式,为农户提供多种服务,帮助农民减少生产成本,增加农民在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收益。制定农民增收的保障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推动、部门配合、承保公司经营、农民积极参与的农业保险推广体系,为农民增产增收提供政策性保障。(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畜牧局、林业局负责)
(三)实施工资收入助增工程,提高居民工资性收入
12.稳步提高企业工资水平。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合理增加中低收入职工工资,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按照省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实现职工工资和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推动各类企业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力争“十二五”末,全市实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全覆盖,到2018年,按照市工资集体协商质量提升五年计划的要求,达到B类标准的企业(行业、区域)不低于30%。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凡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和经营者,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不予列入。(市人社局牵头,市总工会负责)
13.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动态调整和合理增长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企业相当人员平均工资及全国平均工资水平之间的调查比较制度,及时合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资分配政策向基层工作人员倾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不断规范提高市、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着力解决基层干部职工收入偏低问题。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完善财政补助与经费管理政策,相应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指导线和控制线,平衡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现有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制度,统筹考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14.多措并举增加农民工资收入。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凡有意愿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民,培训合格后并取得初级职业资格的,按照相应的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提高农民工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实现工资收入稳定增长。依托本地资源特色加工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乡镇工业集中区等主体,吸纳更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鼓励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二、三产业有序流动。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不断提高农民务工报酬水平。(市人社局、农业局负责)
15.维护劳动者合法收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强化工资支付监控与预警。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建筑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25%、市政工程按15%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农民工劳务费。建立健全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负责。实行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款的2%缴纳保证金。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应急周转金市级不少于2000万元、县级不少于500万元。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执法联动机制,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处置办法,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实行快立、快查、快审、快结。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加强对企业工会组织、选举、工作方式的指导和监督,着力推进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维护职工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市人社局牵头,市建设局、总工会、财政局负责)
(四)实施财富增值工程,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16.引导居民财产合理增长。鼓励居民财产向资本转化,通过动产、不动产投资,将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转化为经营性产权,开展股权、债权、知识产权质押、抵押融资,依法增加红利、租金、利息等财产性收入,逐步提高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支持居民经营性产权自由流动、交易。培育专业理财机构,发展信托、融资租赁和财务公司,发展个人理财行业,引导资产管理、融资、代理等中介服务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大众需求的投资少、稳健型、多样化的金融理财产品。普及理财知识,增强居民投资理财能力与风险防范能力。(市金融办负责)
17.支持农民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尽快完成林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建立较为完善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民住房登记制度。建立市县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把土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等纳入产权交易市场范围,促进农村产权公开规范交易流转。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出台我市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意见,鼓励引导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流转面积在200亩以上的规模化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扶持,力争到2018年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达到30%以上。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加快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市国土局、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房管局负责)
(五)实施社会保障提升工程,增加居民转移性收入
18.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着力扩大保障范围,重点推进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做好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相互衔接转换,实现应保尽保。努力提高保障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政策,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制度,积极稳妥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失业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稳步增长。扩大工伤保险待遇覆盖面,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创新工作机制,方便生育保险结算,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市人社局负责)
19.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物价指数连续3个月上涨超过3%时,及时启动城乡低保保障水平价格联动机制。强化地方投入责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到2018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比2010年至少实现翻一番。(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负责)
20.提高优抚、农村五保补贴标准。适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农村五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量化法定供养标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负责)
21.健全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确保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逐步提高失能、半失能、低收入老年人、失独家庭的补助标准,为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老年人补贴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健全孤儿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贴,对就业年龄段的贫困视力、肢体、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300元护理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增加困难居民收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落实对困难群众的相关优惠减免政策。(市民政局牵头,市残联、财政局负责)
22.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积极培育公益慈善组织,规范慈善募捐主体和行为。创新慈善募捐形式和载体,广泛传播慈善文化,普及“全民慈善”意识。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提高我市慈善捐赠救助在助困、助学、助医、助老、助幼和助残等方面的保障补充作用。支持富有公信力的慈善冠名基金捐赠救助项目,重点打造我市“慈善捐赠日”品牌效应。简化捐赠企业和个人办理所得税减免程序,对捐赠款项按规定予以税前列支。建立健全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市民政局负责)
23.健全农业补贴增长机制。贯彻落实国家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补贴、标准化规模养殖等惠农政策,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制度,保护和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和发放程序。逐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适当增加补贴品种和提高保费补贴标准。(市财政局牵头,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负责)。
24.促进扶贫对象收入增长。建立健全扶贫专项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口帮扶力度,全面实施“十二五”281个扶贫开发重点村整体推进工程,重点扶持平山、赞皇、行唐、灵寿4个重点县和元氏、井陉、鹿泉、高邑4个非重点县(市)的贫困村。创新扶贫工作机制,实施精准扶贫,下大力抓好产业化扶贫,从根本上促进扶贫对象脱贫致富。实施“雨露计划”,加强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完成农民实用技术、科技干部培训1万人次以上,重点对贫困村农民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力争使每个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掌握1-2门实用技术,提升增收致富和自我发展能力,努力实现扶贫对象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市扶贫办牵头,市人社局、农业局负责)
(六)实施公共服务惠民工程,降低居民支出成本
25.降低居民教育成本。积极扶持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建设,资助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为农村学生、城镇困难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提供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市教育局负责)
26.降低居民就医成本。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和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切实减轻居民就医负担。(市卫计委负责)
27.降低居民居住成本。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到“十二五”末,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达到36.98万套,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到2017年按规划改造6.25万套。积极推进保障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竣工入住的保障房全部实行“租补分离”,按计划进行“租售并举”,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保障房保持3-5万套。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重点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公益事业征迁、引进人才等纳入保障范围,降低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成本。(市房管局牵头,市建设局负责)
28.降低居民出行成本。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举全市之力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坚持公交优先,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全面改善地面公交设施,优化调整公交线网。加强公交行业监管,统一城乡票价结构,进一步完善老人、残疾人免费乘车办法,不断满足居民出行需求,降低出行成本。(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轨道办、残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居民收入增长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摆在民生工作的首位,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影响居民增收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强化对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的考核,实施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评体系。
(二)明确责任,强化实施。市直责任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和推进方案,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各县(市)、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细化目标任务,完善扶持政策,强力扎实推进。建立健全统计评价体系,统计部门要定期分析本地居民收入情况,并将结果及时通报政府及相关部门,据此调整和出台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推动落实的整体合力。
(三)完善体制,加大投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控制行政经费支出,加大民生投入力度,努力提高财政用于民生和社会事业的支出比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新增社会公共服务资金向薄弱地区、薄弱领域、弱势群体和基层倾斜。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鼓励公共服务投资主体和投资模式多样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民生事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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