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信贷,助推小微贷款“两个不低于”
(一)信贷政策向小微倾斜。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在目标考核中的权重,在新增信贷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份额;推动银行机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资源、单独信贷评审、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并将任务合理分解,确保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贷款转让市场,盘活信贷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票据代理、承兑等业务,促进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加快流转。
(三)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引导银行机构改进绩效考核机制,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内控水平,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并制定相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办法。
二、促进创新,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
(四)完善推广小微科技信贷服务模式。总结小微科技信贷服务模式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服务功能;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园区管委会、专业化市场、行业协会开展合作,着力加强对小微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
(五)创新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培养高素质信贷专业团队,开发适应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抵(质)押方式,不断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创新产品占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六)发展特色金融服务。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小微企业发展特点,为其量身订制特色产品,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有序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不断扩大贸易保险项下的融资规模。
(七)鼓励发展票据融资服务机构。每年安排不少于5亿元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小额票据贴现业务发展。成立河北省小额票据贴现管理石家庄分中心,专项支持小微企业签发持有的300万以下商业汇票融资,有效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市政府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发展全市小额票据业务。
(八)探索互联网金融创新。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研究发展网络融资平台,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依托云计算、e消费大力推广各种网络金融业务。
三、整合资源,强化小微企业增信和信息服务
(九)提升担保服务能力。促进融资担保机构(主要是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整合,提升单个担保机构规模实力,拓展企业债、公司债、再担保等业务承接能力;积极吸引国内优秀担保机构在我市落户,鼓励有条件地区成立非营利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充实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为我市广大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鼓励担保机构研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别是新兴产业企业的担保产品,加快推广。
(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研究制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办法,因地制宜加快推进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取消反担保措施,逐步替代可能形成系统风险的联保连带方式。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服务范围,提升小微企业统保平台功能,降低统保平台费率,提高单一客户最高赔付金额和单笔损失赔付比例。推动具备业务开展资质的保险公司,利用各自优势、错位竞争,创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共同做大市场业务规模。
(十一)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现代物流管理,加强对资金流、信息流、实物流的有机整合,重点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建设科技金融服务联盟,整合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服务和实体企业的各类信息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融资信息对接平台,促进企业和项目融资信息传递,有效缓解银企对接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四、推进改革,加快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和渠道建设
(十二)探索设立新型金融机构。鼓励和推动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探索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全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增加农村商业银行数量;积极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
(十三)丰富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增强“支小助微”服务理念,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增加对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授权;动员更多营业网点参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四)创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探索发行私募债、开展资产转让、成立小额贷款再贷款公司等方式,积极稳妥地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优势,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创新发展。
五、拓宽渠道,大力推进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十五)推动小微企业债券融资。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的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计划;要加快储备和培育一批适合发行私募债券的小微企业,扩大私募债发行规模;推动小微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提高银行间市场融资额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占比。
(十六)推动小微企业股权融资。优先支持高科技、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小型金融机构进入市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上市后备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推动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定向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加快引导创业投资产业集聚发展,进一步引导创业投资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
(十七)推动小微企业利用场外市场多渠道融资。加强与天津股权交易所、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合作,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各类场外市场实现定向私募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流动。以“新三板”挂牌为契机,加快推动“保、投、贷”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联盟建设,形成“券商保荐+股权融资+信贷融资”多渠道融资创新。
六、规范收费,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十八)进一步规范银行收费。推动商业银行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探索实施贴现票据询价和价格引导制度,促进金融机构降低贴现利率,适度让利于小微企业;严格执行《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有关规定,除银团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银行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严禁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
(十九)进一步规范担保收费。强化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通过行业协会自律和政策激励,规范、引导担保机构合理定价和合规收费;对低费率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科技担保业务、新兴产业担保项目分级给予补贴,对担保业务发生风险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七、强化引导,用好用足各类政策工具
(二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实施小微企业升级扩面工程,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小微信贷投入,逐年扩大小微企业首贷、首投、首保户数;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额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完善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及考核,对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长情况、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等指标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和通报。
(二十一)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整合设立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科技小微企业贷款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支持各级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金融机构、小型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因小微企业信贷产生的风险,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二十二)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科技小贷公司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减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允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小贷公司,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八、优化环境,有效提升小微企业发展水平
(二十三)营造守信、用信环境。广泛开展诚信建设,普及信用知识,培育诚信文化;组织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相互配合,开展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建立信用档案,树立守信企业典型;积极推广使用信用信息核查、信用基准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二十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银行实施授信总额联合管理,防止盲目授信、过度授信。充分发挥金融法庭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诉讼、打包处置的力度,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在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中,给予银行、小贷公司财税政策优惠,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减少税赋负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抄送: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驻石各金融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