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名词解释。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即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参与认购我市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投资者等。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市联合会商机制认定并按规定在本市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受托管理其投资业务的企业。试点基金,是指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依法发起,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股权投资或经许可的其他投资活动的企业。
(二)起草背景和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9号)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试点。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范围,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企业及基金在注册资本、股东等方面的要求,拓宽基金可以投资的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要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推动国际资本参与我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石家庄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条,两个附件。附件分别为《石家庄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申请材料清单》《石家庄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联合会商标准》。
(一)出台背景及相关概念。明确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等概念。
(二)会商成员单位及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由人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外汇管理局、河北证监局、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局、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参加联合会商,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三)设立条件。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在中基协的备案要求、募集资金要求以及投资者出资要求。
(四)试点认定。明确申请试点应向所在的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据县(市、区)初审情况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商,经会商符合条件的给予试点资格,市场主体凭资格文件办理注册登记。
(五)试点运作。明确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运作方式、外汇管理、资金托管等要求,以及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退出方式。
(六)试点管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当持续合法合规运营,所在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基金管理企业、托管机构按季度报送资金汇兑、资金投向、投资收益等情况。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打击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七)其他事项。《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