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贷款时缴存时间有何要求?
答: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贷款。单位缴存职工或异地缴存人转为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如何核定月收入?
答:公积金中心通过灵活就业缴存人当前缴存基数核定其月收入。缴存基数高于5000元的,需提供上年度个人纳税证明,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需提供养老保险等证明资料进行佐证。如无法提供佐证材料,月收入最高按照5000元核定。
○“灵活就业”贷款年限如何规定?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购买存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50年,房龄超过30年(含)不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