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孵化载体建设,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二部分孵化载体认定条件。规定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市级认定应具备的条件和孵化载体内相关企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三部分申报与管理。包括申报认定程序和绩效管理等内容。
第四部分支持政策。规定了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奖励标准和众创空间孵化器绩效补助标准。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考核、加大支持力度。
二、修改内容
(一)调整财政资金奖励标准
根据市财政经费收支情况和孵化载体发展需要,适当调整加速器、各级孵化器认定奖励和孵化载体绩效奖补标准。
1.调整加速器认定奖励政策。新认定的市级加速器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奖励调整为300万元。
2.调整孵化器认定奖励政策。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从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调整为150万元、50万元、25万元。
3.调整市级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奖励政策。孵化器运营绩效奖励由最高40万元、20万元调整为20万元、10万元。”;众创空间运营绩效奖励由最高20万元、10万元调整为10万元、5万元。
(二)调整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等级
1.将原孵化器绩效评价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调整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孵化器可享受绩效奖励等级由优秀、合格等级调整为优秀、良好等级。
(三)完善孵化载体认定条件
1.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修改为“实际运营1年以上”。
2.孵化器在孵企业条件删去“或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售阶段。”与省厅标准一致,条件更严格且便于界定。
3.加速器入驻企业条件 “近两年产值和税收平均增幅15%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修改为“近2年的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每年研发投入总额、取得授权知识产权数、营业收入、就业人数等指标中至少两项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
(四)调整孵化载体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第4条审核认定“经市科技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众创空间、孵化器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文件,加速器由市政府下达认定文件。”修改为“公示无异议的,经研究审定,由市科学技术局下达市级孵化载体认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