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2018年7月,我市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函〔2018〕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暂行办法》出台以来,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统一了用工形式、统一了工资标准、统一了审批程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要求,不断加强我市市直劳动聘用人员管理,根据《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九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管理机制、适用范围、申报核准、招聘聘用、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管理考核、监督检查、附则等。
一是系统性地说明了《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对办法所称的劳动聘用人员进行了专门定义,明确了劳动聘用人员的使用原则、使用方式和适用岗位;明确了实施劳动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及职责。
二是明确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聘用人员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主管部门及用工(或用人)单位职责。
三是明确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动聘用人员适用范围。
四是明确劳动聘用人员的申报程序和核准流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数量、待遇和期限使用劳动聘用人员。
五是明确了劳动聘用人员的招聘方式、招聘程序和人员条件等。
六是对劳动聘用人员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各单位可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劳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规定了劳动聘用人员应享受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七是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用工(或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聘用人员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劳动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了考核形式、频次和档次等。
八是明确了各部门要加强劳动聘用人员的综合协调和统筹管理,提出要加大对聘用人员“进、管、出”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力度,杜绝“吃空饷”现象,同时还规定了用工(或用人)单位和劳动聘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九是明确了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相关办法。明确了《办法》的解释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