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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2024-04-18 15:56
发布时间:2024-04-18 15:56 来源: 【字体: 打印
一、修订背景
现行《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于2019年10月17日印发实施。按照2023年12月25日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3〕73号)要求,除张家口、承德外,全省12个地市(含定州、辛集)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2024年3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24〕17号)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应对工作等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应急预案》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本次印发的《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九个部分。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二是组织机构与职责部分,明确了组织机构与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三是监测与会商部分,明确了监测、预报、会商等工作内容。四是预警部分,明确了预警分级启动标准、预警发布与解除程序、预警审批权限。五是应急响应部分,明确了应急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启动和各级应急响应的具体措施。六是保障措施部分,明确了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安全保障、制度保障、落实保障、预报预警能力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等内容。七是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部分,明确了应急响应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八是预案管理部分,明确了预案宣传、培训、备案、演练、修订的工作要求。九是附则,明确了《应急预案》的实施日期。
三、本次印发的《应急预案》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修订了预警启动标准。预警启动标准黄色预警由预测AQI(AQI是空气质量指数,用于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修改为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橙色预警由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修改为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红色预警由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修改为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调整了组织机构和职责以及预警审批权限。将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的指挥、组织、协调职责,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整为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和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红色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由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总指挥批准,或由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
(三)细化了应急响应措施的有关要求。本次《应急预案》将涉气企业分为重点行业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一般工业企业、民生保障企业四类。
重点行业企业是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小微涉气企业是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小微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般工业企业是指除重点行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或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各县(市、区)结合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的“一企一策”管控措施。
指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纳入工业源豁免清单,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实行自主减排。
(四)调整了运输管控要求。黄色预警期间,增加了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下同)。橙色预警期间,增加了钢铁、电力、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企业,依据企业绩效级别,在允许运输的情况下,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增加了城市主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域)、各县(市、区)城区实施单双号限行,钢铁、电力、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企业,依据企业绩效级别,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政策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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