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19〕-139)(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已到,其个别条款的具体规定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不一致、不适应。为进一步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新修订《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商务部办公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247号)、国家标准《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1720-2022)、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建城建〔2019〕18号)、《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石资源和规划发〔2025〕21号)、市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推进便民市场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三、实施范围
新修订《管理办法》适用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主要内容
新修订《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管理办法》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管理责任等。
第二章市场规划建设,共八条,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应规划,明确农贸市场选址要求、建设规模,配建农贸市场条件、产权归属及运营方式等。
第三章市场开办,共五条,明确市场开办者应履行的职责,与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督促市场经营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档案,保障食品安全,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建立农药残留检测、消防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经营活动,共五条,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十条,明确市直部门及属地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章其他规定,共四条,明确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以及《管理办法》实施时间、有效期等。
五、出台意义
《管理办法》的修订实施,为厘清属地和市直相关部门职责、精细化管理城市提供支撑;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农贸市场规划布局、推进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完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有利于提升农贸市场品质和形象,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保障和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