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1 13:27
发布时间:2022-07-11 13:27
来源: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支持企业上市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每年确定5至10家目标上市企业,进行重点支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的问题。各县(市、区)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由县(市、区)领导牵头,制定企业上市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细化工作职责,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步伐。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督导调度,及时跟踪问效,定期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二、大力营造浓厚氛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深入开展普适化政策宣讲,为处于上市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企业开设定制化课程,市县党校和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增加资本市场课程。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和网络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企业上市工作,大力营造合力推进企业上市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党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强后备资源库建设。不断充实完善市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市发改、工信、科技、国资、商务、文旅等部门,各县(市、区)对照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标准,集中筛选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每年初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推荐本地、本领域优质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各县(市、区)每年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动态保持不少于5家。市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动态保有量保持在300家以上,培育基础梯队,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补和退出。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入库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根据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4个关键阶段重点给予政策倾斜,为企业顺利上市提供高质量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市、区)〕
四、落实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改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拟上市企业依法给予最大限度支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优化上市前的激励政策。2022年1月1日起,对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制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市级给予20万元股改费用补贴;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在河北证监局完成辅导验收,且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在省级补助30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1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实现境内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市级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在省级补助20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实现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省级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100万元补助。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对在境内主要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石家庄市且实现融资超5000万元或石家庄市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石家庄市满12个月的企业,市级给予一次性3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发布上市后备企业融资需求,组织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对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重点联系行”制度,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在授信额度、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创新丰富产品体系,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
七、汇聚政策合力。对上市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优先办理备案核准和用地、环评、能评、安评等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各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责任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八、提升各级政务服务质量。企业上市需要出具合规证明的,各相关单位应在企业申请办理时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提交材料,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对已进入辅导期企业非重大违规行为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避免以罚代管。对拟上市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积极予以支持、配合。〔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九、实行问题清单责任制。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产权不明晰、证照不全等不规范问题,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规范和完善。对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坚持新官理旧账,制定责任清单,由企业注册地所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全力推动解决。对拟上市企业在历史上存在国有股权或集体股权变更、解除挂靠集体企业等情况,确需市政府出具确认意见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出具确认意见;确需省政府出具确认意见的,由市政府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出具确认意见。在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土地、房产、对外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职能部门要勇于担当,有效解决“瓶颈”问题,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一定程度工作失误或过失,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可以进行容错纠错。〔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审计局、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十、大力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建立领导联系上市公司工作机制,注重倾听上市公司声音,了解上市公司诉求,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开展并购重组、再融资,以上市公司为龙头,发展产业集群,持续强链补链延链。对我市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再融资(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债券)并将并购标的或融资额50%以上投资我市的,按照实际并购资产额、融资额的2‰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一、打造省会企业上市“加速器”。依托我市主导产业聚集情况,通过委托专业机构方式,谋划在石家庄高新区设立企业上市服务中心,高效精准为我市意向上市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创新、政府政策资源对接、上市公司产业资源导入、产学研用以及梯队企业公司治理规范等方面培育指导,加快企业挂牌上市速度,促进资本市场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引导各类投资基金支持市域产业。鼓励各类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方式投资市域企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助力我市培育更多更好的上市企业。对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期限满两年(含)以上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1%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扶持我市企业壮大发展,为企业上市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推动国有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各类资本市场,加大改制上市力度,具备条件的要加快整体改制,实现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要推动主业资产上市。引导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通过首发、并购等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推动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和与现有上市公司业态无关联且经营业绩相对稳定的二级及以下企业到“新三板”、河北股权交易所挂牌。积极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整合。(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
本措施所涉及政策内容与以往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今日访问量:1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