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现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形成过程
《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7月施行,2016年进行了修订。202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改,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程序、要求等均作出重大调整。2023年7月,《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也作出相应修改。为落实上位法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该《条例》列为2024年立法计划项目,与《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一起以打包修正形式进行修改。
2024年6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2024)》出版发行,其中规定“修改其他法律,涉及条文超过原法律条文数量40%,或者对篇章结构等作出重大修改的,一般采用修订形式”。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于8月23日召开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对《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作出相应调整,将《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由修正形式转为修订形式,《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修正形式不变。之后,形成了《决定》。
二、《条例》修改情况
修改后的《条例》共八章七十六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总则内容进行了充实。一是在第三条中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的原则作出了补充规定。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就如何开展协同立法作出规定。
(二)对立法权限内容进行了修改。将第七条中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
(三)对立法准备章节进行了完善。一是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制定程序作出修改。二是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四)对立法程序章节进行了完善。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对建立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制度作出规定。二是对第五十一条中的关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规案的程序作出修改。
(五)对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章节进行了修改。将第五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具体修改为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六)对法规解释章节进行了修改。一是对第六十四条中的通过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的程序进行了修改。二是对第六十五条中报请批准的法规解释通过后的程序作出相应修改。
(七)将原《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章节删除。
(八)对其他规定章节进行了修改。一是对第六十七条中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时间、程序作出相应修改。二是对第六十八条中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的时间、方式作出相应修改。三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对应当进行地方性法规清理的情形作出规定。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完善、删除了部分条款,并对相关章节、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请与《决定》一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