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现就《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修订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实施办法》于1994年制定,是全国设区市中为数不多专门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后分别于1997年和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石家庄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工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工会工作面临许多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2021年修正后,现行《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新情况不适应、难以满足职工群众新需求等问题,亟须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为更好贯彻落实上位法并积极回应广大职工期盼,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该《实施办法》列为2024年立法计划项目,与《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一起以打包修正形式进行修改。2024年6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2024)》出版发行,其中规定“修改其他法律,涉及条文超过原法律条文数量40%,或者对篇章结构等作出重大修改的,一般采用修订形式”。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于8月23日召开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对《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作出相应调整,将该《实施办法》由修正形式转为修订形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实施办法》经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不再就该《实施办法》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表决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表决。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形成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完善了总则部分内容。一是立足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在第三条中增加“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内容。二是立足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就主动适应以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等为引领的石家庄市产业发展需要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造就一支宏大产业工人队伍作出规定。三是立足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弘扬工匠精神,新增一条作为第七条,就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工作,为劳动模范、工匠人才发挥作用搭建平台作出相关规定。
(二)完善了工会组织相关规定。一是在第九条中增加市、县(市、区)总工会可以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的工会等规定。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在第十一条中明确取得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程序。三是在第十三条中明确女职工委员会的人数要求,规定女会员不足十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四是在第十四条中对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待遇进行了规定。
(三)细化了工会的权利义务。一是在第十六条中增加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励职工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动员职工支持和参加改革,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内容。二是在第十七条中增加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容。三是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工会依法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等内容。四是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的内容。
(四)强化了基层工会组织管理。一是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的民主管理制度作出了规定。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第三十一条中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等作出了规定。三是在第三十二条中对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作出了规定。
(五)完善了工会经费和财产管理规定。一是在第三十四条中对工会经费收缴、经费审查等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是在第三十四条中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同级工会一定经费补助。用人单位根据财力和需要,可以给本单位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的内容。
(六)修改了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删除法律责任部分的原有条款,增加两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本办法原则上不再作重复规定。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完善、删除了部分条款,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请与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一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