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公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条例(草案)》于2024年8月28日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双组长”的直接领导下,会同市园林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期间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在《石家庄日报》全文登载、书面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10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10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10月23日,经市委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主要规范的应当是除农村地区以外的公园。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相关规定引用“城镇开发边界”的概念,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保护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删除《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园建设要突出差异性,在公园的主题、所种植的花草树木等方面应当具有鲜明特色。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十三条中增加“结合公众多层次需求,设计、建设类型多样、主题鲜明的特色公园”的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确保公园建设品质,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公园建设工作。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第十五条作出相应修改,具体表述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其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园林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公园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四、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的公园绿化应当大力推行市树市花、优先选用乡土和适生植物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十六条中增加“突出市树市花,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和保护”的内容。
五、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表述不清,容易产生歧义。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禁止在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禁止改变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
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园关于携带宠物的管理中涉及犬只的管理规定,应当与《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相衔接,并保持一致。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三十五条中对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公园作出禁止性规定。
七、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公园内噪声进行有效管控。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三十六条中对公园噪声管理从明确活动区域和时段、设置告示牌、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以及查处违法行为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八、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公园举办活动的管理,优化游园环境,提供更好服务。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三十四条中增加相关规定,对在公园内开展商业性活动进行严格限制。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其他方面的意见,删除了个别条款,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文字表述进行了技术性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结构更加完整,语言表述更加规范,符合我市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