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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0月29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时洪斌
2024-11-30 08:19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时间:2024-11-30 08:19 来源:石家庄日报 【字体: 打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条例(修订草案)》于2024年10月28日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教育局根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10月28日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10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经市委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为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条修改为“经批准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二、为增强可操作性,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用地变更的相关规定修改为“因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变更情形确需变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在相同或者相近区域规划不少于原面积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由于《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中关于教育设施转让、出租、出借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并且关于设立抵押权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已有具体规定,因此删除第二十条,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删除相对应的第三十四条。
四、为避免重复立法,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尽量不再作重复性规定,删除《条例(修订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同时,增加一条援引规定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条例(修订草案)》部分条款进行技术性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结构更加完整,语言表述更加规范,符合我市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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