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科学合理确定我市各类教育设施布局,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解决区域内“入园难”“入学难”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近年来,国家和省在土地一级开发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明确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有关条款、征收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事项,与相关新形势新政策不一致,需要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市教育局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局党组专题研究,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在市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认真梳理对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借鉴外地市先进经验做法,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研究讨论,进行多次修改和完善,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立法程序,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并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七章53条,修改后调整为六章43条,重点从教育设施规划管理、用地保障、建设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取消了新建居民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建中小学校,以及征收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等与现行政策不符、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条款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对涉及部门名称、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应修改。
(一)强化规划引领,保障教育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布局。《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明确了教育设施规划编制及管理的依据和规范,对城市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作出规定,并明确经批准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纳入详细规划,作为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
(二)强化用地保护,保障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供给。第三章明确了教育设施用地的取得方式、调整程序及征收补偿原则,强化教育用地保护,严禁侵占、破坏教育设施用地行为,保障教育用地供给。
(三)强化建设管理,保障教育设施合规达标功能完善。第四章明确了教育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和资金保障等工作机制。将原《条例》第五章“教育设施配建与移交”内容进行删减合并,取消了新建居民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以及征收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条款规定,保留新建小区配建幼儿园相关条款,并调整合并至《条例(修订草案)》第四章。
(四)强化监督处罚,保障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刚性执行。第五章设定了相应的监督、处罚追责机制,取消对开发建设单位的市场准入限制条款,对个别不适宜处罚事项作了调整修改。
此外,结合机构改革对涉及部门的名称职责作了相应修改,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修改,并对删减后的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