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石家庄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培育绿色建筑等新增长点”。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对绿色建筑发展领域进行联动监督,提出了“加快政策法规建设”的意见。为落实市人大常委会联动监督意见,进一步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市住建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绿色建筑立法建议。2025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石家庄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
市住建局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及法工委、市司法局指导下,组建了起草工作专班,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先进地区成熟经验,深入基层实地调研。按照立法程序,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征求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市直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召开座谈会,组织立法及绿色建筑行业专家召开论证会,相关意见均已采纳或达成一致,经集体研究后,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报市司法局审查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全篇,遵循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立法思路,构建全链条工作推动体系,共6章49条。《条例(草案)》在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在强化绿色建筑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绿色建筑运营维护要求、加强绿色建筑政策激励等方面对省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主要内容是:
(一)立足发展需要,明晰适用范围。一是明确绿色建筑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健康宜居的高质量民用建筑,《条例(草案)》适用于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等活动(第2条);二是在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基础上,规定新建工业建筑参照执行 (第46条);三是鼓励农村个人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第10条)。
(二)构建协同机制,推动社会共治。一是明确了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绿色低碳、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第3条);二是明确了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第5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第6条);三是支持绿色建筑领域科技创新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宣传普及,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第7至8条)。
(三)强化统筹推进,严格过程管理。一是坚持规划引领和标准先行,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第9条),在《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基础上,整体提升了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第10条);二是针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明确整地块、整片区建设要求(第11条);三是在用地、规划、固定资产投资等环节明确绿色建筑要求(第12至13条);四是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在绿色建筑建设中的责任作出规定,并对绿色建筑质量监督、竣工验收予以规范(第14至23条)。
(四)加强运营管理,保障绿色性能。一是明确绿色建筑交付、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和有关要求(第24至26条);二是建立民用建筑碳排放监测平台,落实住建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调查制度、绿色建筑标识制度(第27至29条);三是对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建筑绿色化拆除作出规定(第30至31条)。
(五)加强制度激励,提振发展活力。一是推动绿色建筑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促进形成绿色建筑产业体系(第32条);二是在容积率核算、预售资金监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建设购买绿色建筑、采购使用绿色建材予以激励(第33至37条);三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绿色建筑科学研究和应用示范(第38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