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条例(草案)》经2025年4月23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草案)》“双组长”的直接领导下,秉持人民至上的立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调研组赴深圳、珠海、成都开展立法调研,认真学习先进经验做法。在修改过程中,坚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全过程,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市直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和部分法律专家的意见;征求了3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深入“藁城区兴安镇人大代表之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专题立法调研;并在市人大网站、市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登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本次修改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避免与上位法重复,对于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尽量不再作出规定。二是突出本市特色,将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实践成果固化为法规制度。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以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绿色建筑发展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为指导方向,补短板、强弱项,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保持一定前瞻性,充分考虑绿色建筑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前瞻性。五是坚持删繁就简,严格按照立法技术要求,确保立法语言的准确、严谨和简明。6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6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6月14日,市委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市绿色建筑工作已进入全面提升阶段,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石家庄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促进型立法主要以提倡、激励、引导为主,石家庄市绿色建筑工作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截至2024年全市新建建筑全部为绿色建筑,其中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75%,现在制定法规应当以规范管理为主,建议去掉《条例(草案)》名称中的“促进”二字,将促进型立法变更为管理型立法,减少提倡、激励、引导等条款,侧重于直接对各类主体设置权利义务等强制性规范。
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对绿色建筑体系下的建筑列举不完整,对绿色建材应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在推动整地块、整片区建设时对上述建筑的表述也不够明确。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中规定的建筑修改为“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同时增加绿色建材及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并规定重点推动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的整地块、整片区建设。
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市本级、县级承担建设项目评审评估的责任单位不同,市本级由市建设项目评审评估中心负责,县级由财政部门负责。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规定的评审、审批部门和单位中增加“建设项目评审评估”。
四、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绿色建筑评审、评价的对象表述存在歧义,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中,结合有关规定和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实际,将评审、评价对象明确为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项目。
五、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支持建设单位利用绿色金融产品的范围不全面。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完善,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中增加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零碳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改造项目。
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主体及处罚种类一致,可以将四条罚责合并表述。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立法技术要求,将《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七、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当前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在绿色建筑设计变更等环节上缺乏必要的约束措施。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未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复审等行为,设定相应处罚措施。
八、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适用范围应当与《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保持一致,除民用建筑外,工业建筑也应当适用于本条例,而不是参照执行。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等条款中已经对工业建筑作出了相关规范,因此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新建工业建筑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
九、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本次修改的原则,一是删除与上位法相重复的《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内容和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部分条款内容;二是删除体现倡导、引导、激励内容的《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三十四条内容和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部分条款内容;三是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删除表述冗长、繁琐的《条例(草案)》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部分条款内容。同时,删除规定内容宽泛、操作性不强的《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部分条款内容。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其他方面的意见,对部分条款内容顺序进行了调整,对部分条款表述进行了技术性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结构更加完整,语言表述更加规范,符合我市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将为全面提升石家庄市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