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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10月23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时洪斌
2026-04-07 08:20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时间:2026-04-07 08:20 来源:石家庄日报 【字体: 打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过程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出台时间较长,许多规定已与国家相关政策、经济发展要求和工作实际不相符合,已不能适应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需要。2025年8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废止该《条例》增列为2025年立法计划项目。
在推进过程中,市委编办、市司法局、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废止该《条例》,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授权依据将随之丧失,直接影响高新区的区域治理效能和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此,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请市委同意,将该《条例》由废止改为修订。之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工作专班,在搜集整理、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外地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期间,征求了市委编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高新区管委会召开工委管委联席会议专题进行了研究,市政府书面反馈了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反复修改。10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之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同日,市委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六章三十条,修订后共二十四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战略定位和产业方向方面。为适应新时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趋势,明确高新区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和功能定位,《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高新区要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同时,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中将高新区重点发展方向明确为发展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生物技术、化工新材料等产业,培育壮大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和先进技术应用,促进产业向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
(二)在要素保障和制度创新方面。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中规定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对土地实施统一管理;在第十八条中规定管委会应当结合功能定位,创新土地供应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土地出让收入应当作为高新区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同时,在第十五条中规定高新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改革等多领域“先行先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三)在法律责任和其它方面。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针对管委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为破除制约高新区管理工作的制度障碍,删除原《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与现行政策规定明显滞后、不宜过于细化的条款。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2024)》相关规定,在《条例(修订草案)》中不再设章。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将“开发区”统一修改为“高新区”,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简称为“管委会”。同时,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技术性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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