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0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同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10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应当结合高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明确管委会的职权。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增加管委会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管理权限并履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表述。
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部分条款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鼓励兴办企业、第五条建设完善基础设施、第六条禁止兴办项目、第七条遵法守法、第十四条企业优惠政策、第十九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第二十条工程规划手续、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等条款。同时,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规定,将该条调整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土地收入使用的规定,将该条调整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应当体现市委对园区建设发展的新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中增加打造具有坚强配套服务能力的低成本化园区,推动生产要素集聚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规定。
四、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应当对高新区财政管理及监督工作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具体表述为“高新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按照一级财政管理,独立编制预决算,并编入市本级政府预决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五、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应当结合高新区发展定位,增加关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分别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就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设立科技发展基金、支持科技研发、技术成果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其他方面的意见,对个别条款和文字表述进行了技术性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严格落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适应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工作需要,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