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第三条 高新区应当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四条 高新区应当推动园区现代化建设,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配置,围绕用地、用能、用工、融资等要素降低成本,打造具有坚强配套服务能力的低成本化园区。
第五条 高新区重点发展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生物技术、化工新材料等产业,培育壮大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应用,促进产业向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
第六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管委会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关市级管理权限,并履行市人民政府明确的相当于县级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二)依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四)负责高新区内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高新区内行政事务和社会事业的管理工作;
(六)根据高质量发展需要,在权限范围内自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内政策;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管委会对高新区实施统一管理。
管委会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高新区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限额内自主设立、调整内设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派驻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管委会对派驻机构实行双重领导。
第十一条 高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并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的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由管委会组织实施。
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需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管理区域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
管委会应当结合功能定位,根据产业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在土地类别、出让年限、出让条件、准入审核等方面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高新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按照一级财政管理,独立编制预决算,并编入市本级政府预决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十四条 管委会在核定编制内享有选人用人自主权,应当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创新符合高新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培养、评价、交流机制。
第十五条 高新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改革等相关领域先行先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 高新区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在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十七条 高新区应当设立科技发展基金,加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投入,支持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建设、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技术成果交易平台建设等。
第十八条 管委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