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花的管理,彰显城市底蕴特色,展现城市魅力,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花是指经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定,体现本市地域特色、景观风貌和品格精神的植物。
本市市花为月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县中心城区及乡镇政府驻地内市花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推广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花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绿色生态、景观融合、保护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花的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园林部门负责本辖区市花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市花的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花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把市花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统筹协调和激励保护机制,在保持生物多样性与生态适应性前提下,优先选用市花作为城市绿地系统主要花卉,提高市花的覆盖率。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优先选用市花,丰富市花配植模式,打造特色景观带和展示区,实现与城市整体景观风貌相融合。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应当提高市花种植覆盖率。
以市花为主题的特色公园、景观道路等绿地,市花种植不得低于绿地率的百分之五十。
鼓励在社区、学校、医院、机关单位等区域,因地制宜种植市花。
第八条 市花种植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考虑土壤、排水、光照等生长环境因素,保障市花成活率。
第九条 园林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提供养护技术指导。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养护技术标准,做好市花日常养护工作,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市花的行为。
第十条 园林部门应当组织市花资源普查,建立动态数字档案,逐步实现智慧化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花的义务,对损害市花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在政府投资或者管理的公益性城市绿地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市花,不得破坏市花生长环境。确需砍伐、移植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花科研项目试验研究,做好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市花优良品种选育、栽培技术创新、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研究,支持相关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花文化宣传、科普教育和品牌推广。
每年5月份的第二周为市花宣传周,园林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以市花为主题的展示、宣传活动,提升市花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市花文化创意产品,倡导将市花元素融入城市雕塑、标识标牌、公共设施设计以及赛事、会展、庆典等活动中,促进市花在文化、旅游、体育领域的应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