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0月28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条例(草案)》于2024年8月28日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双组长”的直接领导下,会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其间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在《石家庄日报》全文登载、书面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10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10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10月23日,经市委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二条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较小,应实行全域管理,避免监管空白。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二条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做好停车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理清职责、凝聚合力。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我市现有工作管理机制的基础上,一是在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增加“按照职责权限”内容。二是根据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在第三十九条中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将立法为民理念更多体现到《条例(草案)》之中。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便民惠民”纳入第三条的管理原则之中;在第十六条就制定片区停车改善方案等作出规定。二是对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停放区的规定进行修改。三是在第三十条增设第二款,就共享停车资源作出规定,以此丰富推进停车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措施。
四、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要通过有力有效的办法提高智慧停车水平,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停车服务。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登记备案条款,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设施和面向社会免费开放的专用停车场,其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接入全市机动车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上传停车数据信息”,并增设第三款就上传停车变更信息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第四十条中针对性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五、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确定的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停车设施”中的“建设工程”范围过大,不符合实际停车管理工作需要。
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坚持避免重复立法原则,对上位法和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尽量不再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自然日的规定内容。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其他方面的意见,删除了个别条款,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文字表述进行了技术性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结构更加完整,语言表述更加规范,符合我市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