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1年9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停车场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全市停车场设置、收费、服务、管理等方面明显规范,特别是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设置停车场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为我市停车场科学管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随着全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仍然是广大市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经过前期深入调研,我们发现,一是停车供需仍有缺口。据统计,目前我市市内五区机动车保有量达151万辆,电动自行车达204.16万辆,现有机动车停车泊位约130万个,停车需求还有较大缺口。二是资源调配仍不均衡。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等专用停车场夜间空闲率高,而同时段居民小区停车需求较为突出,既有停车资源的空置造成了有限停车资源的浪费。三是配套建设仍不完善。存在停车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非机动车停车区域设置不科学、配建停车设施只售不租或改作他用等问题给城市秩序管理带来困扰,与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出行的需求不相适应。为推进宜居宜业城市建设,构建更加科学、有效、完善的停车管理机制,2024年1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将指定《石家庄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4月24日更名为《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党委、交管局党委高度重视《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初稿形成后,征求了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前后历经30余次修改完善,经集体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其间,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参与草案起草工作。送审稿形成后,市司法局又先后2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9次部门座谈会,经多轮研究协商,各方意见已基本采纳或沟通达成一致。8月22日,《条例(草案)》已经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53条。主要包括总则、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停车设施的经营与管理、停车行为规范、法律责任、附则。主要确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了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规划原则;规定了各类停车设施设置要求;明确了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要求;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的企业主体责任;围绕停车设施的建设、经营、使用和停车行为规范对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条例(草案)》主要呈现以下亮点:
一是增加非机动车管理,完善调整范围。《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主要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本次立法初期确定条例为《石家庄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为适应国务院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链条整治行动管理要求,经我局建议,将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和管理纳入调整范围,更名为《石家庄市停车管理条例》,填补了我市在非机动车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为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规范配建设施建设使用,保障停车需求。当前医院、商超等场所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但相关项目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停放区有的被改作他用,导致周边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乱停乱放,影响城市形象,也成为了管理的难题。《条例(草案)》创新通过立法形式提出制定非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提出结合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机制,用以解决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不足或改作他用的问题。
三是推广共享停车,最大限度便民。《条例(草案)》提出了停车设施错时共享的理念,倡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专用停车场,在保障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错时开放。通过进一步挖潜,提升停车资源集约利用效率。8月9日,我局已向社会开放共享12处360个停车泊位,受到市民一致好评,也树立了政府良好形象。
四是打造智能平台,提高信息化水平。《条例(草案)》提出推动智能停车建设,建立完善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要求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停车设施将相关信息实时上传并接入平台。公安交管部门整合停车数据信息,提供泊位查询、停车引导、泊位共享等服务,为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查询提供技术支撑。
五是规范停车收费,优化经营管理。《条例(草案)》提出政府定价收费标准,要按照“中心高于外围、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自主指定。要求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设施应当给与车辆不少于二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医院等医疗机构配建或者增建的停车设施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六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方便市民临时停车。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