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和过程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制定或修订了多部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原《条例》许多规定已明显滞后或与上位法相抵触,已不适应当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督管理要求。为此,2024年4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正《条例》列为今年计划内立法项目,并定于10月份进行审议。
市供销合作总社高度重视《条例》修正工作,市社党组多次专题研究,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先进地区经验,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立法程序,进行多次修改和完善。9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通知》(石人常办〔2024〕25号)将《条例》由修正形式转为修订形式。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业和农村工委、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按照修订程序又作了修改完善。市司法局就送审稿进行了审查。10月12日,《条例(修订草案)》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分为总则、回收管理、综合利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五条,总框架与原《条例》相同。重点从网点规划布局、标准规范、扶持鼓励、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力求与上位法更加吻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删除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在市场主体登记完成后再行备案的条款,使得《条例》与上位法的要求更加契合、衔接更加紧密。
(二)力求标准规范更加具体。为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在第二章中增加了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的设置要求,明确了鼓励全品类回收和低附加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增加了回收经营者行为规范。
(三)力求执法监管更加精准。结合实际并参照外地做法,在第四章中新增无防扩散、防渗漏设施、分拣中心外进行初加工、回收站(点)内从事清洗、拆解等加工业务、以及违反信息报送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力求激励政策更加有力。为了更好地提增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效率,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和第三章综合利用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再生资源科研开发项目,可以优先列入市、县 (市、区)科技计划;明确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时优先采购再生产品等相关内容。
此外,还结合机构改革对部门名称职责作了相应修改,对语言文字进行了规范。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