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2月27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条例(修订草案)》于2024年10月29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修订草案)》“双组长”的直接领导下,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会同市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其间,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发送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并在市人大网站、《石家庄日报》全文刊载,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2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12月12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部门及职责规定不够清晰,目前市内主城区与各县(市、区)管理主体不同,行业监管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中明确市供销合作总社、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落实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更好促进行业发展。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财政扶持政策”。
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制度供给,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目录,引导企业和居民广泛参与,提高回收利用率。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增加“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低附加值再生资源目录”的内容。
四、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经营者回收物品的管理,规范回收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四)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的物品中增加“枪支、弹药”,并将该项内容调整为第(二)项。
五、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为使法律责任条款更为明确具体,增强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中对需要作出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表述。
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部分重复,容易产生歧义。为使法律责任的设定更加科学合理,消除歧义,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其他方面的意见,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述进行了技术性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结构更加完整,语言表述更加规范,符合我市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