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5年2月以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修正《条例》开展了前期立法调研,刘建芳副主任组织召开了立法工作推进会,听取市司法局、市园林局的情况汇报,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之后,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反复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的初审意见,4月23日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市政府提交的《条例(修正草案)》所修改的条款中,还存在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实际工作不相符等问题。鉴于上述情况,法制委员会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为使《条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将《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园林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同时,由于在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市园林局没有接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档案和对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进行备案的职权,不宜通过立法方式对市政府部门职责进行干预,并且《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删除《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内容。
二、根据有的委员关于“在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应当合理设置绿化带,避免影响交通”的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的“应当合理设置绿化分车带”,修改为“应当坚持交通优先,合理设置绿化分车带”。
三、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之上进行绿化的,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的需要”规定,以及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议删除《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居住用地附属绿地不得低于一米五)”内容。
四、鉴于“建立完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系统,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已包含了“园林数字化管理平台”的相关内容,建议删除《条例(修正草案)》第五十二条中“依托园林数字化管理平台”的内容。
五、鉴于原《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已对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园林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方面的责任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议不作修改,保留原条款规定。
六、按照《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议在《条例(修正草案)》第六十一条中增加“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作为第七项内容。
七、由于《条例(修正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城市公园”的定义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建议将其修改为:“本条例中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法制委员会依据《条例(修正草案)》和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4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以上报告,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