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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5年4月23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园林局局长 左晗伟
2025-07-31 07:43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时间:2025-07-31 07:43 来源:石家庄日报 【字体: 打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修订以来,对于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保护和环境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城市精细化管理和建设国家园林城市、公园城市提出了新要求,该《条例》部分内容与当前城市绿化高质量发展要求不适应,部分条款规定与国家制定、修订的上位法不一致。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解决当前城市绿化管理中的痛点、难点,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正。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正该《条例》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
市园林局高度重视《条例》修正工作,在市人大法工委和相关专委以及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先后召开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会,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和园林局直属单位征求意见,起草了《条例(修正草案)》,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和局党组集体研究后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再次征询了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沟通协调,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正草案)》。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正,牢牢把握地方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重点对涉及古树名木、禁止行为等与上位法不一致和管理中存在实际问题的条款进行修正。
(一)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删除了园林部门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档案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园林部门备案的规定。二是依据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对有关古树名木的定义标准、采伐移植、禁止行为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正,做到与上位法衔接一致。
(二)修正与当前园林绿化管理实际不适应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我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新趋势、新要求,一是将我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园林数字化管理平台”写入《条例》,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实现对城市绿地实施检测、监控和管理。二是对居住用地附属绿地的覆土厚度和恢复绿地等要求进行了修正。三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园林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园林绿化管理中的分工协作。
(三)增加了部分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为解决当前城市绿化管理中损坏绿化的痛点、难点问题,增加了禁止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沙)的常见违法行为,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四)其他修正事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和立法技术规范,对部分专业术语表述作出调整,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 (修正草案)》,请一并予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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