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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6月24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2025-08-01 06:58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时间:2025-08-01 06:58 来源:石家庄日报 【字体: 打印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条例 (草案)》于2025年4月23日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 (草案)》“双组长”的直接领导下,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按照避免重复、突出特色、解决问题、体现创新、删繁就简的原则进行了认真修改。期间,多次召开立法协商会等征求意见座谈会,认真听取市直相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企业家的意见;通过市人大网站、市人大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帮助下征求了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通过微信、传真等方式征求了31个市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深入“藁城区兴安镇人大代表之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专题立法调研。6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6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6月14日,市委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将《条例(草案)》第二章“促进”内容与第三章“保护”内容对调,或者将条例名称修改为“石家庄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使条例名称与篇章结构相一致。法制委员会认为,现有表现方式与《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相一致,同时名称中“保护”在前,体现了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重视;结构中“促进”在前、“保护”在后,符合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要求,建议不对条例名称和结构进行调整。
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在《条例(草案)》中明确高新区、经开区的职责。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同时,在第六条增加“鼓励和支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知识产权培育创造、质量提升、转化运用、服务开放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对《条例(草案)》中“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明确,以便于更好地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同时,依据上位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其他涉及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条款进行针对性修改。
四、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部分条款的规定低于《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省级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应当予以改正。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删除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内容,在第一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二是将第九条第二款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内容修改为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内容。三是将第十七条农业农村等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四是将第二十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五是将第二十七条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六是将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五、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仅对具备潜力的品牌进行重点扶持和指导,限制了培育范围。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相关内容修改为“支持经营主体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品牌”。
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关于著作权激励的规定,未明确对作品推广、应用和传播的鼓励,同时关于民间文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与著作权激励关联不大,且上位法已有相关规定,不宜进行重复。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该条第二款,同时将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版权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文学作品、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等方面优秀作品的创作、推广、应用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
七、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忽视了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中的创新作用,应当在条款中予以补充性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设第二款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
八、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金融支持是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重要措施,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设立第一款、第二款,同时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将第三款规定为“鼓励依法设立知识产权基金,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知识产权运用转化项目的投资、融资等活动。”
九、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其建设责任不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但应对其职业操守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支持培育和引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以及其他为知识产权技术事实和专业问题提供协助服务的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
十、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关于公共服务的规定省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过多重复。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精简为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移入《条例 (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作为第一款。
十一、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规定过于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针对性不够,并且没有对专利导航服务的目的进行明确。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并在第二款增加“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表述〔《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十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应用型强、学科背景复杂,需要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但《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相关内容重复且可操作性不强。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进行修改,并在第二款增加“推动高等学校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联合培养跨学科、应用型知识产权实务人才”表述〔《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其他方面的意见,删除了个别条款,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文字表述进行了技术性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结构更加完整,语言表述更加规范,符合我市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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