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高质量推进我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全社会践行儿童友好理念,提升儿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寄托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事关广大儿童成长发展和美好未来。
二、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儿童优先、普惠共享、全域推进、多元共建原则,从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体育运动、科技创新等“七大友好”整体推进,让儿童友好成为石家庄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的重要名片。
三、加强社会政策友好,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科技、安全、福利等专项规划,编制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和各领域建设指引。
四、建立健全儿童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畅通儿童参与渠道,建设儿童议事会,保障儿童在社会公共事务、社区事务、学校事务、家庭事务中的知情权、表达权与参与权。
五、加强公共服务友好,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扩大普惠性托育供给,推动学前教育普惠发展,贯彻落实“双减”政策。加强儿童健康保障,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质量。
六、加强权利保障友好,健全精准有力的困境、留守、流动、残疾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与分类保障制度,持续开展“爱心爸妈”巾帼志愿关爱服务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升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服务能力。
七、加强成长空间友好,将儿童友好空间建设融入宜居宜业省会城市建设,在六大片区建设等城市更新行动中构建城市、街区、社区不同层级儿童友好空间体系。完善慢行交通体系,实现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道路安全交通设施及管理系统全覆盖。
八、推进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积极推进儿童友好公园、儿童友好医院、儿童友好社区、儿童友好街区建设。引入“1米高度”的儿童视角,配建适合儿童的服务设施、标识标牌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合理设置母婴室、儿童洗手池和厕位、第三卫生间等设施。
九、加强发展环境友好,优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丰富具有石家庄特色的儿童文化产品供给,构建健康向上儿童文化环境,持续净化儿童网络文化环境。
十、强化儿童安全保障,加强校园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游乐设施安全等监管力度,健全儿童交通、溺水、跌落、烧烫伤、中毒等重点易发意外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开展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和应急演练,提高儿童防伤害防灾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一、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强化校园周边安全治理,严防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发生。
十二、加强体育运动友好,推进体育设施建设和适儿化改造,创新体教融合育人模式,加强体育特色学校建设,丰富儿童体育主题活动和体育赛事。
十三、加强科技创新友好,加大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校建设力度,建设儿童科创体验场馆和基地,协同打造科技研学平台和路线,举办“院士(专家)进校园”“石家庄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少年儿童科技创新品牌活动。
十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制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美育教育、劳动教育、廉洁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十五、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宣传,提升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培育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参与儿童服务,鼓励和支持儿童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
十六、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扎实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支持保障,积极筹措资金,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投资运营建设儿童友好项目。
十八、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支持,采取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不断提升监督实效,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任务落实,促进儿童更高水平的全面发展。
十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