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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出台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5-10-15 08:04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时间:2025-10-15 08:04 来源:石家庄日报 【字体: 打印
10月14日,记者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惠及更多群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市出台了《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10月15日起,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新政策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10月15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新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了,即可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福利。”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同志介绍,《细则》的出台进一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普惠性作用,为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安居梦提供了支持。
《细则》规定,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退休年龄、信用状况良好,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方式就业的各类人员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遵循“自愿缴存”原则,缴存人可结合自身从业特点、收入情况,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金额。
为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积极性,新政也推出了补贴措施。自《细则》实施之日起两年内为新政试行期间,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开户,按约定正常连续缴满6个月且未使用公积金且账户状态为正常的,可获得100元补贴;每年6月30日结息时,对一个公积金年度(上年7月1日—本年6月30日)内未使用公积金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公积金,按照年化0.5%的标准给予补贴,并计入其个人账户中。
此外,缴存职工的工作状态发生变化,账户资金转移也十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跨城市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将石家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省市。
在公积金贷款方面,《细则》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位缴存职工或异地缴存人转为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同志表示,此次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下一步,中心将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到低息贷款、税收抵扣等政策红利,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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