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优质低硫煤炭
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重点用煤单位:
《石家庄市2012年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石家庄市2012年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不断加大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力度,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努力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全市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任务共计660万吨(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
1.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用煤单位负责,根据各自推广使用任务制定切实可行方案,
2.市内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除重点用煤企业以外)用煤单位及所属“城中村”优质低硫煤推广工作,制定“城中村”优质低硫煤推广补贴政策。每年7月底前要落实优质低硫煤来源,9月底前指导辖区内“城中村”住户完成采暖期采购,优质低硫煤使用比例要达到90%以上。
3.各县(市)、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认定1-2家集中配煤场(设立条件见附件3),扩大优质低硫煤炭的供应渠道。初步确定的集中配煤场名单,要在
4.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市煤炭经营行业协会负责做好优质低硫煤炭煤源协调。要积极与山西、陕西、内蒙古、神华集团、冀中能源等煤炭供应企业沟通,争取充足的优质低硫煤炭煤源。加强煤炭经营企业应急承储企业管理,切实增强紧急情况下煤炭供应保障能力。
5.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煤炭经销和使用单位的煤质进行抽查,监督用煤单位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对重点用煤单位每季度抽检1次以上,其它用煤单位每半年抽检1次以上。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给予处罚。
6.市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经营煤炭及煤炭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并对无照煤炭经营场点及时进行查处和取缔。对市发展改革委查处并报省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煤炭经营项目。
7.市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进行查处,防止和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专门机构,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于
2.落实责任。为确保优质低硫煤炭推广到位,市发展改革委(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煤炭经营主管部门(代表本级政府)、用煤单位一把手签订责任状,细化责任,明确目标。各县(市)、区也要与本辖区责任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3.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使用优质低硫煤炭对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用煤单位和群众自觉燃用优质低硫煤炭。
4.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不定期对重点用煤单位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的煤质进行检查,并通过查验煤炭购销合同、批次检测报告、批次结算证明等资料和矿源认定等办法,监督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情况。必要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和市煤炭经营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人员到矿点予以确认,确保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任务目标的落实。
5.总结考核。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督导考核,坚持好月统计、季通报、年终总评等工作制度。年底前,将总评情况上报市政府,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拖沓、不能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报表联系人:
市发展改革委:王玲玲,电话:87851821,传真:87852190
邮箱:wanglingling200382@163.com
市环保局:王耀龙,电话/传真:85880285
邮箱:daqichu@163.com
附件 3 集中配煤场设立条件
1.已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储煤场地面硬化,面积不小于8000平方米;
4.有正规的进货渠道,有稳定的煤源保障;
5.配煤设备齐全;
6.有符合要求的化验检测设备,并配有具备专业资质的质量检测人员。
主题词:能源煤炭方案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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