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2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
石家庄市2012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省会环境质量,扎实做好我市2012年环境保护工作,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建设生态市和创建环保模范城为载体,以城市环境质量上水平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跨越赶超”为出发点,致力提升环境质量,着力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强力深化污染减排,突出防范环境风险,全力保障生态安全,努力优化经济发展,持续推进生态文明,为建设幸福石家庄创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目标与指标
(一)环境经济指标
1.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低于2011年水平,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
2.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低于2011年水平。
3.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2011年水平。
4.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达到2%以上。
(二)污染减排指标
化学需氧量比2011年下降2.2%、氨氮排放总量比2011年下降3.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1年下降3.5%、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1年下降1.5%。
(三)环境质量指标
1.大气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10、SO2、NO2三项指标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市内五区、高新区降尘量不超过19吨/平方公里·月。
2.水环境质量。滹沱河、洨河、邵村排干渠、汪洋沟等主要河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省考核标准;磁河非主汛期确保无水。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主要水质指标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石津灌渠水质达到水体环境功能要求。
3.噪声环境质量。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60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内。
(四)环境建设指标
1.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达到省考核目标要求。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3.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辛集市、新乐市、晋州市、鹿泉市、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
4.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五)环境监管指标
1.全市不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不发生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市、县两级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达到80%。
3.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
4.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80%。
5.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达到80%。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按照《河北省会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以“三点一线两面”(三点即热电、钢铁、建材三大行业,一线即机动车,两面即中小锅炉和各类扬尘源)为重点,分区控制、分类治理、分阶段实施,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创建
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督导,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对全市重点区域开展环境专项治理,创建10个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
2.燃煤污染治理
(1)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完善以天然气和集中供热两种替代方式为主,其他清洁能源为辅的分散燃煤锅炉能源置换方案。
市建设局负责,制定2012年供热规划、天然气管网建设方案、集中供热替代方案,确定462台采暖锅炉拆改方案,以及涉及良村、鹿华热电公司替代东方热电一厂等单位的小火电和燃煤锅炉供热替代方案。
市工信局负责,制定140台生产锅炉拆改方案。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茶浴炉拆改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锅炉拆改财政补贴方案。
市电业局负责,制定用电锅炉优惠措施。
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全面启动辖区分散燃煤锅炉拆改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市环保局配合,严格煤炭管制,控制新上燃煤设施,确保市区全部使用含硫量低于0.8%优质低硫煤,完成全市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工作任务。
(3)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内“城中村”使用优质低硫煤及发放脱硫剂补贴政策,加大“城中村”优质低硫煤及脱硫剂推广使用力度,减少低空面源燃煤污染。
3.建材行业粉尘污染综合治理
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督导,9月底前完成高邑县、井陉县陶瓷企业,藁城市、新乐市、正定县、无极县板材企业,井陉县、矿区、平山县、元氏县、赞皇县煤炭储运和洗煤企业,井陉县钙镁企业粉尘污染集中整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11月底前对建材企业、采石场、搅拌站进行综合治理,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
4.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1)市交管局牵头,市商务局、环保局、交通局、财政局、发改委、质监局、物价局、法制办配合,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继续开展黄标车车淘汰工作,鼓励、敦促“黄标车”及高污染老旧车型提前报废与更新,12月底前完成阶段性淘汰目标,二环内限行黄标车,淘汰燃油公交车250台,新购置燃气公交车450台;完成机动车尾气检测网与公安交管安检系统的联网,积极开展“冒黑烟车辆举报有奖”、“无车日”、“每周少开一天车”等活动。
(2)市商务局、环保局负责,巩固、深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5.饭店油烟及异味污染治理
(1)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督导,市区餐饮服务单位(含室内烧烤)及单位食堂油烟污染治理,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市卫生局负责,督导餐饮服务单位及单位食堂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督检测。
市食药监局负责,对新办餐饮单位(含小饭店)不使用清洁能源的,不予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市城管委负责,督导禁止露天烧烤,取缔流动摊点燃煤灶。
(2)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及异味污染源摸底调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异味污染防治力度。
6.焚烧污染治理
(1)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市直有关部门督导,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各项制度,力争夏秋两季不着一把火。
(2)市城管委牵头,市园林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禁止焚烧树叶、垃圾、路边杂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7.重点区域生态绿化
市绿委办牵头,市园林局、林业局、交通局、水务局、教育局配合,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对高速公路、铁路、国道、滹沱河、环城水系两侧等重点区域进行植树绿化,建设生态防护林带,实现绿化抑尘。
8.重点企业减排
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
9.空气质量预警
市环保局负责,严格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制度。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监察局、环保局、新闻媒体对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问责和曝光。
(二)实施水污染防治工程
按照《河北省会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以“两库三河一渠一沟”(两库即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三河即滹沱河、洨河、磁河,一渠一沟即邵村排干渠和汪洋沟)为重点,强化监管,继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
1.水源地保护与管理
(1)市环保局、水务局、财政局和新乐市、正定县政府负责,12月底前在滹沱河、沙河、磁河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启动建设水质监测井,并加强水源地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评价。
(2)平山县、鹿泉市、灵寿县政府负责,继续加大对岗南、黄壁庄水库内违法吸铁船只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水库内的吸铁船违法作业。
(3)平山县政府负责,加大石津灌渠辖区段保护力度,确保水质达到水体环境功能要求。
2.重点流域和排污企业监管
(1)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确保排水单位入河排污口水质达标,对超标排污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加强重点河流和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及时掌握辖区内主要河流进、出境断面和主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状况。
(2)无极县政府负责,杜绝向磁河排放生产废水,非汛期确保无水。
(3)市环保局负责,加大医疗机构和餐饮企业污水监管、防治力度,督导规模餐饮企业建设和规范运行污水处理设施。
3.推进污水处理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
(1)市建设局牵头,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推进省级重点镇和现状人口1万以上的镇建设污水处理厂。
(2)市水务局牵头,水务集团负责,积极推进市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作,加快西北部水利防洪生态工程污水处理厂验收投运。
(3)市园林局负责,6月底前将南水北调工程以西的学府路管网污水,接入滹沱河污水处理厂。
(4)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加快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建设、升级改造和配套管网建设进度。
4.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1)市化工基地管委会,12月底前完成桥东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管网建设。
(2)鹿泉市政府负责,12月底前完成西部上庄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管网建设。
5.全面启动畜禽养殖污染减排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畜牧水产局、环保局配合,按照国家有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农业源污染减排要求,12月底前建设一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减排示范工程。
6.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实行周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三)实施宁静降噪工程
1.市环保局、交管局负责,巩固市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成果,确保全市噪声达标区覆盖率稳定在80%以上。
2.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范文化娱乐、集会等活动和家庭娱乐、装修等行为,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3.市建设局负责,对拆迁和建筑企业严重扰民,并拒绝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4.市环保局负责,严控工业噪声污染,实施源头防治工程。
5.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继续开展安静小区创建工作,在现有基础上,12月底前各再创建一家安静小区。
6.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期,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影响学生考试的噪声污染。
(四)实施固废防治工程
1.市环保局、赵县、赞皇县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督促列入危险废物处置规划的石家庄翔宇环保技术服务中心、河北五马活性炭有限公司、石家庄中林竹木炭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三环橡塑有限责任公司12月底前建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2.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强化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加快污泥处置设施能力建设,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置。
3.市城管委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加快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进度,确保6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
4.市城管委负责,加快生活垃圾厂建设,尽快完成我市新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并启用;推进河北富华康土特垃圾处理厂达到环保处置要求。
5.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汽车4S店或汽车修理厂产生的废机油、废制动液和废变速箱油等汽车废弃物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
(五)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1.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所有新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无极县、辛集市12月底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5%以上,其他县(市)、区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2.市环保局负责,12底前全面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加强数据库管理,实施综合分析、重点监管。
3.辛集市政府负责,建立所有涉重金属企业的动态管理档案,12月底前完成铬鞣废液回收制作铬鞣剂项目和含铬皮丝生产再生革项目建设。
4.无极县政府负责,建立所有涉重金属企业的动态管理档案,12月底前完成制革废水治理项目验收。
5.栾城县政府负责,加强对河北铬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铬渣的监管,确保当年产生的铬渣当年处置完毕。
(六)加强辐射监管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加强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确保放射性废物、废源安全收贮和处置率达到100%,建立放射源动态管理档案,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七)推进清洁生产
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加强重点企业(石家庄市201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强化本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的监管责任,做好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初审工作,确保
(八)实施环保创建工程
1.推进环保模范城创建
(1)市环保局负责,9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2)辛集市、新乐市、鹿泉市、藁城市、晋州市政府负责,9月底前完成创建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其他县区政府负责,对照我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年度方案,制定各自2012年创模指标任务推进落实方案,抓好落实。
(3)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健全创模机构,确保人员、资金到位。
2.推进生态市建设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按照《石家庄生态市中期(2011-2015)实施方案》指标分解及责任分工认真抓好推进落实,制定完善生态县(市)、区(2011-2015)中期实施方案及2012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进度推进落实。12月底前鹿泉市、高邑县、矿区通过努力使40%的乡(镇)达到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或国家级生态乡(镇)标准,10%的村庄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标准;其他县(市)通过努力使20%的乡(镇)达到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或国家级生态乡(镇)标准,5%的村庄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标准。
(2)井陉县、平山县、灵寿县、赞皇县政府负责,按照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3)市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认真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申请国家、省和市“以奖代补”、“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和生态村的创建。
(4)市国土局负责,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改、扩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和保证金缴纳率达到100%,生产矿山达到90%。
(5)市林业局负责,10月底前,完成省下达的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任务。
(6)市环保局负责,市畜牧水产局配合,继续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保监管档案,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
市环保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负责,进一步摸清底数;基本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清理工作;将其基本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7)市环保局负责,继续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检查工作,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保护区的监察力度,确保环保措施落到位。
3.深化绿色创建
市环保局牵头,市文明办、教育局、卫生局、房管局、旅游局配合,12月底前创建30家市级绿色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12月底前各创建5家县级“五绿”单位。
(九)加强环境监管
1.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加快产业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基础设施未完善前,对拟进驻聚集区企业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聚集区已建成的企业不允许试生产和生产。
2.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督导,新建化工、制药、农药、印染、制革、酿造、制浆造纸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已进行规划环评的工业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项目环评。
3.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局、环保局配合,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9月底前出台我市化工制药等部分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产业准入的指导性意见。
4.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监察局等部门配合,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抓手,着力解决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危害身体健康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5.市环保局负责,继续抓好省新老“双三
6.市环保局负责,充分发挥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用,为强化企业监管继续提供技术支撑。市财政局配合,做好年度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补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十)环境能力建设
1.市环保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加强全市环保标准化建设,保证监测、监察、应急、宣教及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力争12月底前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省环保厅验收,达到东部地区二级验收标准;根据环保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指导全市县域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协调有关县(市)、区,加大环境监察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做好省环保厅的验收准备。
2.市环保局、财政局、水务局和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和完善县区域跨断面水质自动站监督监测网络。12月底前完成鹿泉市入洨河断面、正定县出境断面、正定新区入周汉河断面,市内五区考核断面等8个考核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
市内五区、正定新区、辛集市和正定县等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水质自动站的工程建设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水质自动站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设计,仪器安装调试运行和日常管理运营。
市财政局负责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和运行资金的保障。
3.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以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为目标,开展数字环保体系建设,保障环保专网正常运行,稳步推进环境移动执法系统、行政效能监管平台、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的应用。
4.平山县、赞皇县政府负责,年底前完成环境监测三级站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省环保厅考核验收。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正定县、栾城县、深泽县政府负责,市环保局督促,年底前在辖区内,各新建一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5.市环保局负责,推动我市全防全控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年内进行1-2次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启动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指挥,定期组织召开例会研究解决阶段性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日监测、周分析、月调度、季通报、半年讲评、全年总结”工作机制。
(二)强化监管机制
一是强化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补贴机制。市环保领导小组负责,继续实行各县(市)、区水质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与财政挂钩制度。二是强化总量控制机制。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排污申报登记,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认真测算分解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逐步创造条件,探索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三是强化区域限批机制。市环保局负责,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河流监测点位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未按期建成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和未完成防护距离内村庄等敏感点搬迁的,实施“区域限批”。对一个地区有多家违法企业被挂牌督办的,将对其所在地实施“区域限批”。四是继续强化绿色信贷机制。市环保局负责,加强与人民银行的衔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登录工作,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列入挂牌督办或未完成督办要求的企业,建议按照国家“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政策,对其实施信贷、上市等限制性措施,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三)强化督查问责机制
一是强化挂牌督办机制。市监察局、环保局负责,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问题,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问题,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定期公布整治进展和结果。二是强化排污费征收稽查机制。市环保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排污费征收和稽查力度,确保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党纪、政纪,对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务完不成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处理。实行重点治污工程进度和水质目标考核情况领导问责制,对重点减排工程未达到时限要求,延迟半年的,由市委、市政府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延迟三个季度的,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延迟一年且当地水和大气污染严重状况仍无明显改善的,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对因违法排污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污染纠纷案件,特别是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违法行为,除环保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外,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强化一票否决机制。市考核办负责,继续将环保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任务要求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撤销授予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五是强化联合督查机制。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市人大和市政协及时汇报,并会同市监察局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级各部门落实环保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环境问题要挂牌跟踪督办。
(四)加大宣传力度
市委宣传部负责,积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开设专栏或专题,对全市环保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跟踪报道,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
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园林局、市教育局、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石家庄日报社等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地球一小时”、“世界环境日”、“石家庄生态日”、“法制宣传日”等系列环保宣传教育活动。
(五)强化技术支撑
市环保局、科技局负责,围绕蓝天碧水工程,加强和中国环境科学院环境合作,建立与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的技术公关合作。并围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省会建设,在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城市河流污染治理、正定新区低碳排放等方面开展研究,合理、有效指导省会环境质量改善工程。
市环保局、科技局、建设局、财政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针对重点环境问题,围绕蓝天碧水工程、异味治理、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开展专项课题研究,为重点工作提供支撑。
(六)加大资金投入
市财政局负责,继续加大对环保重点工作及重点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会同市环保局不断研究完善环保治理工作的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换代和产品结构调整;按照新阶段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需求,以环境质量监管、污染源监控、环境预警应急三大大体系为重点,强化环保能力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并在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撑基础上,合理优化配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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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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