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网站首页
综合要闻
政务公开
政务动态
无障碍浏览进入适老化
当前的位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6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0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探索推进审批替代型、主动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四类信用承诺落地实施。按照国家、省、市信用承诺制改革相关部署,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度,规范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书面信用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作出主动型、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形成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年底前,市、县信用门户网站开通信用承诺专栏。(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宣传。利用大中小学、医院、商超、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依托信用示范城市和文明城市创建、入职在职升职培训等活动,通过发放、张贴宣传资料、集中学习、在线教学、多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公务员、青少年、律师、教师、医师、导游、金融从业人员、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从业者的诚信教育宣传,提高市场主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大厅,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和信用知识教育。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不得作为市场准入必要条件。(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率先推进信用报告结果全国互认。(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国家最新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部门权责清单,建立调整市、县两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违约失诺的市场主体,视情节实施联合惩戒,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共享交换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按照国家要求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建立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进金融、食品药品、教育、环保等8个重点行业领域的信用状况监测评价,逐步建立涵盖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定期将国家、省披露的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风险监测预警,实施差异化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做好失信联合奖惩对象认定工作。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奖惩对象认定机制,完善失信联合奖惩对象认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加快推进联合奖惩落地。梳理制定联合奖惩对象、类别、措施、事项清单,动态更新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开展“信用+政务服务”改革,创新守信激励场景应用,优化市级信用联合奖惩系统,推动联合奖惩嵌入各级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监管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归集至市内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支撑保障

(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快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建设,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发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的整合共享作用,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渠道,完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推进市内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部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构建全市信用信息“一张网”。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信用风险预警及分析评价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协同监管机制。(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双公示基础上,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依托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推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适当公开。(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互联网+监管”等系统,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部门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减少人为因素,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容灾备份系统和灾难恢复机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安全防护能力,保障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处理制度,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鼓励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整合并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力量,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十)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

(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落实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石家庄社会信用条例》立法研究,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出台,抓紧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等开展信用监管急需的地方标准。

(二十二)做好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成效,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全媒体广泛报道,充分发挥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政策解读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今日访问量:1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